三、关于非属实体权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应当指出,既有理论将一些性质上不属于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列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其中包括确认法律行为无效之请求权、分割共有财产之请求权等,其结论是正确的,但此种理论容易混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时效为针对当事人不行使实体权利(实体性请求权)而设定的法定保护期间,对于程序性权利(形成权等)的存续期间,在必要的情况下,民法另设除斥期间制度予以规定,故程序性权利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就法律行为无效之确认请求权而言,法律行为具备绝对无效事由时,当事人得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有关此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存在两种意见:肯定者认为,当事人经过长时间后请求确认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具有恶意,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定者认为,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为客观事实,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发生任何变化,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如同相对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请求权,以诉讼方式请求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并非实体法上的权利,故法律即使限制当事人行使该种请求权的期间,该种期间也应属除斥期间,因而此种程序性质的请求权并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
就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等共有财产的请求权而言,因其并非特定给付之请求,故具有形成权性质,且此种请求权应伴随共有关系的存续而一直存在,故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继承权既非实体权利,亦非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显然有必要进行重点讨论。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实践中,所谓“继承权纠纷”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继承人地位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因继承人资格之有无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得请求确定其继承人身份;(2)遗嘱效力纠纷:因遗嘱效力之有无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得请求确认遗嘱有效或者无效;(3)遗产分割纠法律规定分割遗产;(4)遗产返还纠纷:当遗产被其他继承人侵占时,当事人得请求返还财产。前述各种“继承纠纷”是否得适用诉讼时效,应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