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上之请求权主要包括:
(1)无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亲属关系回复之请求权无财产给付内容,包括亲属相互间之回复请求权(如夫妻同居之请求权、夫妻财产关系之回复请求权、父子关系之回复请求权等),因亲属关系对第三人所生之回复请求权(如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出应服其亲权之子女等)。因亲属关系不因时效而发生变化,亲属关系存续期间,如事实关系与权利关系发生不符,当事人随时有权请求回复,故此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4]
(2)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此等请求权属于债权,当然应适用诉讼时效。但因之与公序良俗有关,故台湾学者认为,其基本债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只是过去已经发生的部分,如各期给付请求权,不妨因时效而消灭。[15]
(3)身份权遭受侵害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等请求权属于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上分析表明,所谓“身份权之请求权”,如果无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有财产给付内容,则为债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
4.人格权上之请求权
人格权本身无请求权内容,故人格权之请求权只能因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而产生。人格权所生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上述请求权中,除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之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这些请求权是否可纳入债权范围,对此尚有争议。而停止侵害请求权无论属何性质,因其针对的是继续性侵权行为,故其本质上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
5.知识产权上之请求权
知识产权本身无请求权内容,其遭受不法侵害所产生的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属于债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所谓“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中,凡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无一例外统统均应纳入“债权请求权”的范围,而只要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亦即不属典型的“债权请求权”范围的,则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唯一例外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但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鉴于两条理由,笔者认为应当将上述三种请求权视为“债权请求权”,并将诉讼时效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债权:
(1)民法制度是为民法目的服务的,所以,为了法律调整的方便,总是可以在原则之外设置某些例外。因此,物权的标的虽原则上仅限于有体物,但电、光、声波、热能乃至出质的权利不妨可以视为“物”;而债权的标的原则上仅限于财产给付,但不妨亦可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给付视为债权的客体。如此处理,理论上并不存在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