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请求权得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1.债权请求权
依既成理论,债权请求权非为债权受侵害后所生之请求权,而是债权本身所包含的基本权能。债权一旦到期,如债务人未为给付,则债权人得请求诉讼保护,其请求诉讼保护的法定期间,即为诉讼时效。所以,诉讼时效主要是为限制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期间所设。进一步讲,凡属债权者,原则上均得适用诉讼时效,包括契约所生之债权、损害赔偿所生之债权、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等等。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遭受不法侵害后,物权人为回复物权完满状态而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具体包括三种: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除去(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就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
“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依附于物权而存在,既然物权不罹于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则一直伴随物权而发生,故亦不罹于诉讼时效。《瑞士债法典》明定仅债权适用消灭时效,故被认为采用此说。《日本民法典》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有关判例和学说采用此说。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和内地多数学者支持这一观点,并进行了深入的阐述。[11]其中,就返还原物请求权在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有可能与取得时效的效果不相衔接的“尴尬”所作揭示(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短于占有物的取得时效,则有所有权而无所有物,所有权将有名无实),系最为有力之论据。
“肯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以特定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故原则上应适用消灭时效。对于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罹于时效后,其所有权有名无实的问题,此说以“所有权仍继续存在,所有人得因任何理由再取得占有,可对于非占有人的承继人之人(例如盗取人)请求返还,以举所有权之实”为其说明。[12]采此说的有《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也赞同此观点。[13]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由于民法设置了取得时效制度,此种请求权应当随物权因占有人主张取得时效消灭而当然消灭,但不能因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鉴于上述“肯定说”以丧失返还请求权的所有人得“因任何理由再取得占有”作为论据,明显背离实际生活,故我国主流学说应可成立。
3.身份权上之请求权
身份权是基于婚姻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根据亲属关系所生的请求权,如该请求权的设定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的一定状态为目的者,不因时效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67条也有相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