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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

  

  3.信度比较规律。信度比较是在待比较的图像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进行的比较。信度比较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证据咨询委员会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1)的解释,1001(1)所包含的证据,可以符合最佳证据原则的扩展至“计算机,摄像系统,及其他现代技术形式”,其中摄像系统包括了图像电子证据(digital images)。在其他国家的证据规则中,也包含着对同类证据的证据品格进行比较,择优使用的原则。信度比较是在证据规则对图像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业已确认的前提下,对证据的证据品格的比较,这是出于诉讼经济和刑事证据的功能实现的考虑。对于图像电子证据而言,主要表现在,未经压缩数据处理的图像电子证据较之于压缩过的图像电子证据、有可靠加密措施的图像电子证据较之于没有加密措施的图像电子证据、未被修改过的图像电子证据较之于修改过的图像电子证据具有证明力优势。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科学和鉴定行为可以对证据进行技术分析,确定待比较证据的技术参数、类型差别,为法官进行证明力比较提供法庭科学的支持。


  

  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取代传统的图像证据,不是一种趋势,而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发掘图像电子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因素,解决现有证据规则所面临的新问题,与“电子证据”给刑事诉讼带来的新鲜空气一样,不仅要解决制度和规则的问题,还要更新诉讼主体的意识,以正确的处理手段和使用方法,保证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简介】
刘广三(1967—),男,安徽怀宁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犯罪学的教学科研工作;李文伟(1981—),男,山东文登人。北京大学200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释】本文所指的鉴定,应理解为广义的鉴定概念,而不特指某一鉴定制度,也包含专家证言、法庭科学等不同于我国鉴定制度的内容。
SOP程序是指在刑事侦查和审判程序中,针对图像电子证据等需要特殊规程的证据制定的制式化程序规则和人员行为守则。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做证据的书面陈述,其证人多为日常操作人员。南非《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均采用这种方式。转引自《电子证据法研究》126页,何家弘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北京。
美国联邦刑事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的1001,(1)中的“writings and recordings”词条,国内有翻译为“文字和录音”(参见《美国联邦刑事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笔者认为,此种翻译理解过为狭义,参考原文的语境分析和其他英文文章通说的语义,译为“书写和记录证据”较为妥当。参见Fed.R.Evid.1001(2).
【参考文献】{1}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1.
{2}Jill Witkowski,Washington University.Journal of Law &Policy(M).10 Wash.U.J.L.& Pol''y,2002:285.
{3}(日)正田英介,常深信彦.图像电子学(M).薛培鼎,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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