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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

  

  如果基于鉴定需要,必须要对证据进行关联内容的数据处理,则应该制作副本。图像电子证据做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易于复制的特性。在对证据进行必要的破坏性采样等关联内容的操作时,必须保留原件的备份。但是如果原件中包含有防止复制等安全措施,在不能取消、避开、兼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则不能制作副本。因为此时证据原件采取了保护原件内容的技术措施,对其进行复制不能保证原本与副本无异,副本没有备份和取样的可靠性,同样也造成证明力的可靠性丧失。


  

  3.根据数据处理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为界,可以分为进入诉讼之前的数据处理和诉讼中的数据处理。对图像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数据处理,对控辩双方均应该有严格的SOP规则予以限制。刑事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再现进入诉讼之前的数据处理,并对诉讼中数据处理的SOP规则的执行给予技术支持。


  

  在鉴定过程中,如何认定针对证据的数据处理是否滥用,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两造的对抗,先入的断定是“修改”还是“篡改”,只是对抗性话语的一种表现,并没有实际意义。鉴定工作的任务在于确定是哪些技术手段,并确定这些技术手段对证据所造成的具体影响,并转化成法庭科学的语言。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关联性问题不仅仅是证明力问题,也是证明能力问题。相对于文字证据等书证来说,图像证据更加典型的体现了在不同人的注意力水平和理解能力的条件下,图像做为一个证据本身和其表示的涵义这两者之间的稳定联系,与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不确定关系。比起书面证据材料中语言文字的语法解释、翻译,图像所表示的涵义更加缺乏普通的判断标准。在关联性认定的问题上,不能依赖于鉴定技术。鉴定技术所能够提供的技术支持则表现在尽最大可能的表现证据中所蕴含的事实细节。对于图像电子证据来说,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技术处理。一种是辅助技术处理。一种是自动技术处理。辅助技术处理和自动技术处理都是采用技术方法对图像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在处理的过程链中,是否依赖计算机视觉。计算机视觉在刑事鉴定中,具体指的是由计算机进行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工作。这是相对于计算机只进行辅助技术处理,如放大、缩小样本、分析边界,而由人进行同一和种属认定而言的。在不依赖于计算机视觉,由人对证据进行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鉴识过程中,鉴定程序所进行的技术处理是为辅助技术处理。在对证据进行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鉴识过程中,依赖计算机视觉所进行的技术处理是为自动技术处理。


  

  现代图像处理工程学的发展,为对图像证据的关联性判断提供了更加精密、准确的技术分析手段。主要的辅助技术处理原理有图像的数字化,图像灰度、空间坐标、控件频域变换,图像二值化、分割,灰度图像分析,二值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


  

  自动技术处理的技术手段,通常是辅助技术处理手段的高度发展。辅助技术处理也应用计算机视觉的原理,但其并不由计算机来应用这些原理,而是依靠鉴定人,并由鉴定人将其转化成证明力认定主体可以理解的事实细节。自动技术处理多应用在目的样本与参考样本之间的枚举式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上。比如,一份指纹样本在海量存储的指纹样本库中进行的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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