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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

  

  2.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可以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提供证明载体,即为程序性审查提供数据证明。传统的证据材料除了对本身进行物理处理以证明程序进行之外,更多的是借助文书和档案来证明程序的进行状态。比如在书证上加盖印章,证明证据材料处理状态和真实性;对证据材料进行封装保存,编号,存档;填写侦查文书,证明程序需要的多人在场等等。有些证据材料,由于本身物理属性的限制和保存证据的需要,只能通过文书和档案来证明程序进行。电子证据所采用的的数据格式具有自身独特的技术特征,可以利用数据这些特征在不破坏证据可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处理,进行必需的加密、存档。同时,针对电子证据容易被恶意篡改的缺点,也必须要求对其进行电子手段的数据保护。这不仅仅是出于安全性考虑,在有严格的SOP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标准操作流程)[2]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在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以数据添加的形式在电子证据中有所表现。例如,对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可以利用图像数据格式的数据特征,在其中嵌入来源信息、加密校验数据、数字签证、电子水印等。这些电子手段的数据保护,与对传统物证的密封保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意义是一致的,只不过技术实现不同而已。这些后来嵌入到图像电子证据中的数据,出于安全性考虑,多与原有的电子证据融为一体,需要进行技术手段的还原与分析,才能够为诉讼进行的程序性审查提供数据证明。这种数据分析,也是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任务。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考察


  

  与对其他证据的鉴定一样,对图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考察也是运用技术手段,对图像电子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间接鉴别。通过鉴定电子证据的安全性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种方法是鉴别产生电子证据的信息系统和操作规程是否安全和运作正常,以产生电子证据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作推定所产生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数量大、使用频率高的证据而言,尤其是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的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由于数量很大,而且其生成可以为侦查程序所控制,所以他们的真实性审查多采取这种推定的方法。有的国家的证据法允许通过具结(Affidavit)的方式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3],对这种具结方式的审查,比如对操作人的交叉询问,需要法庭科学的支持。另一种方法是通过鉴定电子证据的安全性措施的有效性来推定其真实性。通过信息系统中的电子签名、加密算法、口令等安全措施的有效性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两种方法经常结合运用。二是直接鉴别。如果间接鉴别仍有存疑,可以直接对电子证据的数据内容和表现内容进行鉴定。与间接鉴别的推定方法相比,直接鉴别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和严格的标准。


  

  间接鉴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争议之时,是最广泛采用的证据真实性考察方法。出于司法资源和诉讼经济的考虑,有的国家的电子证据法规定,只要诉讼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则可推定有真实性。而直接鉴别则需要有鉴定专家和法庭科学的支持,不能采用推定的方法。


  

  由于图像电子证据的易复制性,对其进行真实性考察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参照原本,即将待鉴定的图像电子证据样本与其原本进行比对。首先要做到确定原本,这包含搜寻原本的查找工作;查找过程中的鉴别工作,即判断所查找到的数据是否确为原本。对所查找到的材料进行确定是否为原本的鉴别,不能依赖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内容或者表现内容,但可以参考其中的环境数据、日志数据等与数据内容、表现内容无关的数据;或者使用其他的调查方法。因为找寻原本的目的,是将其数据内容和表现内容与待鉴定的样本进行比对,以确定待鉴定样本的真实性。如果在此之前,既以样本来确定原本的真实性,显然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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