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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

  

  影响图像电子证据可靠性的主要因素是对它的数据处理,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分类方法,多种分类。


  

  1.对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处理,根据是否以图像的表达内容为直接对象,可以分为透明的数据操作和图像操作两种。一种是透明的数据操作,是指直接对体现图像电子证据保存形式的数据进行操作,最典型的是数据编码。即对原有的图像数据采用编码算法,根据图像的使用目的对图像数据中的冗余进行抽取处理。比如JPEG方式静止图像编码(DCT,Discrete Cosine Transform)的变换处理。对图像进行数据编码在电子信息系统中十分常见,几乎所有的数码照相设备和信息系统中的图像快照软件,为了减少文件体积和便于传输,都会提供易于操作和选择的格式对图片进行编码。也就是说,有的图像电子数据的生成便是编码处理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的生成目的是在诉讼中做为刑事证据使用,不可控来源的图像电子证据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有各自的用途和目的。比如,以民用照相为目的的图像电子数据的像素数、分辨率等技术参数,参照的是人眼的色彩与视觉分辨率,对图像进行数据压缩。与以网站发布为目的的图像电子数据的技术参数,参照的是网络的传输带宽对图像进行数据压缩。基于不同目的的对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处理,对于其表达涵义来说,一般情况下造成了识别度的变化,比如,图像的清晰程度、色彩失真程度、可供放大识别的倍数等等。这些被合乎原始目的的处理并不会当然的导致否定其对象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靠性,尽管采用其做为证据材料的原本有时是出于技术上的无奈和侦查结果的限制。


  

  并非所有的对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编码都会造成证据完整性的破坏。对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编码有可逆编码和非可逆编码两种。被编码处理过的数据能够通过再处理完全复原成原来的数据,这种编码称为可逆编码或信息保持编码{3}。允许一定程度的数据丢失,不能够复原原来数据的编码方式为非可逆编码。对图像电子证据进行非可逆编码,必然会造成证据完整性的破坏。而对其进行可逆编码,则并不一定不造成证据完整性的破坏。在图像电子数据中存在的两种数据冗余中,如果没有功能性冗余,可逆编码的逆转换则能够完全复原数据。在有功能性冗余的情况下,可逆编码也可能造成功能性冗余部分的数据丢失。图像电子证据的这种特性,符合图像数据中的加密数据、环境数据的作用原理。


  

  另一种典型是图像操作,是指用图像处理软件对图像电子证据材料进行图像处理,这种处理本质上也是一种数据操作。由于软件技术的发展,现代的图像处理软件多采用“所见即所得”(WYSIWYG,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也称“可视化操作”)的操作方式,操作者可以直接用虚拟的画笔、剪切工具等种类繁多,功能强大的图像处理软件组件对图像进行操作;这种处理既可以造成图片识别度的变化,也可以直接改变图像电子证据的表达内容。与数据压缩相比,其对图像所作的更改更能够反映操作者行为的目的性,而少有过失行为的可能。


  

  2.对图像电子证据的数据处理,根据是否对图像的内容造成改变,可以分为关联内容的数据处理和非关联内容的数据处理。非关联内容的数据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对图像数据中的功能性冗余进行处理的数据操作。比如通过数据转换,对图像电子证据中的加密信息进行分析。这种操作也是对有安全措施的图像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内容之一。另一种是采用可逆编码的数据处理。比如使用放大的方法来观察图像细节。不改变图像的数据内容和表达内容,是非关联内容的数据处理的基本要求。操作人员选择合适的分析算法和转换方式,并不影响图像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确定其是否采用了适当的分析算法和转换方式,也是对图像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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