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反腐倡廉机制,扩展反腐倡廉工作新领域,是2010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特点。比如,2010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加大力度推行党务公开。执政党党务公开无疑是中国政务公开的关键,逐步推行党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形成联动,既是通过透明化、公开化推进政治民主化的现实逻辑,又是通过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创新之举。再比如,2010年底,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广东、河北、吉林、湖北、湖南等11个省市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相关地方省级政府成立“制度廉评”工作指导小组和相关工作机构,出台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选择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和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试点,要求试点政府和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廉洁性评估,以及时发现制度漏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实际上,“制度廉评”起源于海南省创制的“制度廉审”。2009年初,海南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制度廉洁性审查工作,对提高制度建设水平、防止制度腐败产生了积极效应。2011年1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本年度工作要点,立足组织协调、宏观指导,推进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取得预防腐败新成效,促进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该要点明确了着力推进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深化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积极开展预防腐败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组织领导机制以及做好应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工作,深化预防腐败国际合作与援助等七项工作重点。已经于2010年启动试点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列在“着力推进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位置。
反腐败也有深水区,体制性腐败、制度性腐败是反腐败的重点和难题。要渡过反腐败的深水区,创造清正廉明的政权大局,必须加大制度反腐力度,将反腐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在反腐败领域,制度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反腐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政治思想教育、廉政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很重要,但制度反腐具有更根本的意义。像反贪污贿赂的刑法规范、行政监察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各类制度中官员任职回避条款,以及公众期待已久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都属于这层意义上的制度;二是从制度建设着手,压缩权力裁量余地和权力腐败空间,减少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像行政规划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收费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都属于这层意义上的制度。第二层意义上的制度的建设状况、质量水平直接决定着权力的限度、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和权力腐败的空间。这一类制度更具有广泛性和基础性,涉及广泛的权力安排,如果没有形成由权限规范、程序规范、责任规范等构成的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不能形成合理的分权体制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尤其是不能保证制度的廉洁性,就难以抑制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第一层面的制度具有专门性和体系性。通过专门的反腐制度建设,形成公正、权威、高效的反腐制度体系,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反腐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第二层面的制度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不断规范立法和决策过程,通过包括决策风险评估、备案审查、立法清理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立法与决策监督工作,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制度质量,为权力运作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治理的反腐方针,形成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