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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化的思考

  

  余论、以责任促进制度建设


  

  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必须汇集各方面的监督力量以形成对公共抽象行为的制约合力,同时加强和落实立法和决策责任。提高立法和决策水平,改善制度质量,需要多方面促进,包括已有的风险评估、备案审查、立法后评估、立法清理及其他立法和决策监督形式在内,当然也需要对立法和决策行为施加社会影响,比如,加强新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应当与各方面的制约机制、监督力量相结合,只有若干方面的监督力量相互结合形成制约合力,制度质量才会有更可靠的保障。从增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效的角度讲,既要加强评估标准体系、评估机制程序建设,更要强化立法者和决策者的责任,以责任制约立法权、决策权,以责任促进制度建设。一方面,可以逐步探索和试行抽象行为侵权补偿制度,对“制度腐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损害的,立法和决策部门应当承担国家补偿责任。[3]这里需要更新“违法侵害赔偿、合法损害补偿”的传统观念,无论违法还是合法产生的不廉洁制度,只要实际形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损害,就应当产生国家补偿责任。建立和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体系,是我国公法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将抽象行为国家补偿责任制度纳入其中,是国家补偿制度完整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制度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形成有效问责的立法和决策体制,加强对立法、决策违法和失误的责任追究。这里需要破解“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的现实悖论,尽管立法和决策以会议形式进行,实行集体决策,立法权和决策权有其特殊规律,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责统一原理要求贯彻“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立法和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制造“制度腐败”的,要追究领导者、决策者的责任。加强立法和决策问责制,应当明确集体负责的涵义,完善集体负责制度,避免集体负责淡化为无人负责的责任失效的现象。


【作者简介】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2011年1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京召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通报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参见《以反腐新成果取信于民》,载《人民日报》2011年2011年1月7日。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建设廉洁政府是一项持久而又紧迫的任务,并提出从三个方面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中第三个方面是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近几年来,公款出国、公款购买、公款接待中存在的公共浪费以及其他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现象为社会各方面深度关注,已经成为反腐败不可忽视的领域。
【参考文献】{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75-198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93。
{1} Selected Works of Deng Xiaoping(Volume Ⅱ)(1975-1982). Beijing: People''s Press, 1983.p293.
{2}[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M].王江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79。
{2}Susan Rose Ackerman. Corruption and Government. Trans by Wang Jiang, 2000.p79.
{3}肖金明,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制度——基于公民权益救济的立场、赔偿与补偿协调的角度[J].山东大学学报,2010,(3)。
{3}Xiao Jinming.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System: A Review of Studies on Relief of Civil Rights and Coordination of Compensation and Recovery.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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