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意义
制度反腐是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根本之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从反腐倡廉出发,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是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和机制。制度反腐的关键领域是公共行政和管理领域,政府及其部门不仅掌握着庞大的公共权力,也是产生制度的主要渠道。政府及其部门负有极其繁重的腐败防治任务,而依法行政与制度反腐相辅相成,所以,尽管制度廉洁性评价工作以预防腐败为起点,但其效应却具有广泛性,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出发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由中央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局推动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质量以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战略的创新之举。一些地方在试点实践中坚持工作创新,按照合法合理、廉洁规范、监督制约、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把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收费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重点制度改革和建设,从制度上科学构造权力结构,有效规范权力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腐败的几率。实践证明,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有利于净化立法和决策过程,减少利益冲突和制度交易,防止不正当的制度性利益冲突,防止产生“问题文件”和“制度腐败”;有利于明确权力行使规程,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促进权力规范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优化权限、程序、责任等制度要素,形成更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有利于从制度源头上压缩权力寻阻和公共浪费的空间,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更为有效地化解廉政风险。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防止制度性利益冲突化解廉政风险,是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根本所在。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在制度层面上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腐败既包括权力寻租型腐败,又包括公共浪费型腐败。[2]制度反腐既包括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包括防止公共浪费的可能性。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既要考虑立法、决策的制度性成本,又要考量制度可能形成的经济社会成本,这是防治公共浪费型腐败的重要途径。2010年12月15日起媒体连续曝光四起异常的政府采购案例:抚顺市财政局采购七部iPod4当作U盘;苏州交警部门采购iPhone4用作监控设备;黑龙江公安厅采购价值超过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采购两台豪华电动按摩椅。类似的案例即使能够排除权力寻租型腐败的可能和嫌疑,但仍属于权力腐败的范畴,属于公共浪费型腐败。当然,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可能会同时诱发权力寻租型和公共浪费型双重腐败。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例,由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出台过于仓促,对社会代理中介的地位、作用、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存在采购选择余地大、透明度低、监督缺位、问责乏力等明显的制度缺陷,容易诱发灰色交易和奢侈消费,政府采购因此成为腐败多发和高发领域。对现存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建立的采购体制机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此基础上明确政府采购权限安排和运作程序,不仅细化政府采购权力运作的标准要求和具体规范,最大限度地压缩采购人、中介机构、监管人、供货人等可能腐败的空间,更要强调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原则和绩效评估与问责。“同问责程度低的政治体制相比,比较透明、问责程度高的体制能够赋予采购官员更大的自主决定权,却不会导致腐败的增加。”[2]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确立有效监督机制以及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是防止政府采购领域多样性腐败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