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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化的思考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化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合理定位是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化的基础,而评估原则、指标、体制、机制和程序等是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化的基本保障。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应当明确制度廉洁性评估原则,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和程序,逐步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


  

  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坚持过程和结果兼顾的原则。制度廉洁性评估不是单纯的事后评估,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政策方案、立法草案等制度雏形的审视,其实这是对立法、决策等抽象行为的审查评估,即对制度形成过程的评估,二是对制度自身的评估,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最早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海南省,省纪委和监察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工作,既注重对立法和决策结果的评估,更注重对立法和决策过程的评估。除对1874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并决定废止137件、修改627件、新建256件外,还先后对《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等16件草拟中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共发现问题89个,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既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生效的制度存在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谋取不正当部门利益、监督问责乏力等突出问题,又有效地堵塞了规范性文件可能产生的漏洞和缺陷,发挥了防范廉政风险的良效。


  

  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坚持立法和决策并重的原则。制度有很多表现形态,制度是立法的产物,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多的制度是公共决策的结果,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表现为大量的政策性文件。相对于行政决策而言,立法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立法过程及法规、规章的廉洁性评估更为重要;但从现实来看,政府决策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政策文件存在的民主性不强、科学性不够、合法性不足、廉洁性不足等问题更加普遍和严重,所以,必须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同促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结合起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确立了通过程序规范约束决策权力和决策过程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实际上,对立法和决策的监督与评估具有同等重要性,在强调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强调决策及政策文件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及廉洁性,立法评估与决策评估两者不可偏废。


  

  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坚持全面和重点结合的原则。制度廉洁性评估是由地方创制的工作机制,目前主要是在地方展开试点,其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逐步实现面向立法和决策领域的全面评估,凡是公共制度及其产生过程与相关行为均应纳入廉洁性评估的视野,以全面评估保障和实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不同权力的性质、特征和分量不同,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与程度会有所不同。所以,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在实现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在试点实践中,各地将廉洁性评估的重点放在要害部门、重要权力部门和腐败易发的领域,比如广东省选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作为试点;湖南省部署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重点评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政府采购、人事管理等权力相对集中的制度,侧重评估医疗卫生、食品监督、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制度,是制度廉洁性评估贯彻全面和重点结合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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