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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案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和完善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适当的品格证据收集也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共有程序。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侦查程序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至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侦查。”《新加坡儿童和少年法》第57条规定:“法院为了使处理该诉讼可能对该儿童或少年有利,应调查该人的日常行为、家庭情况、学校记录以及关于病历的资料。”日本《少年法》第11条也规定,要调查少年与家庭及监护人的关系、境遇、经历、教育程度及情况,不良行为经过、品行、案件关系、身心状况等。另外,美国等一些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三)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运用的价值


  

  1.品格证据对未成年人定罪的意义


  

  全面调查原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特有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除对案件事实证据收集、审查外,还要对导致未成年人被指控罪行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书籍等情况进行调查,注意调查收集家庭、学校、单位等各方面的反映,了解掌握少年身心状况、一贯表现、个性特点和道德品行,查清他们成长的过程、犯罪的原因及作案的动机目的。[8]这种全面调查所收集的材料,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方面的证据。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而对其的犯罪行为,既要调查其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更要调查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等品格证据,以便准确定罪量刑。品格证据对定罪有一定的意义。比如一15岁少年常去学校门口索要零钱,不给就以暴力相威胁,依我国刑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通过调查该少年周围的人对其品德、品行方面的评价等证据,学校反映其学习成绩一般,没有不良记录,爱玩电子游戏;邻居反映其有礼貌、乐于助人。分析这些证据,我们可以看出该少年对其暴力威胁行为的违法性没有正确理解,如认定为抢劫罪,明显超出其故意犯罪的内容,因而他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因其年龄不满16周岁,不能认定为犯罪,故对该少年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9]


  

  2.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具体量刑中,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对于“动机、目的、初犯、偶犯、惯犯、有悔改表现”,在犯罪事实的调查中是不能完全解决或是解决不了的,需通过调取有关品格方面的证据才能解决。[10]如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谭某盗窃一案。谭某高考结束后结交了有劣迹的青年,结伙盗窃两次,数额已达到犯罪程度。经调查,谭某所在学校反映其在校期间一贯表现很好,多次获奖励,这次犯罪是受他人引诱失足。最后,法院在充分考虑其品格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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