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案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和完善
孙启亮
【摘要】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在我国的证据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问题虽有提及但不多见。应该明确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通过规定品格证据的内容形式、取证程序、质证规则及采信标准,确立品格证据在少年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定的定罪量刑证据之一的法律地位。可以先通过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一些司法操作文件加以界定,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开展有益尝试,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证据法的制定等刑事立法予以规定,以解决目前品格证据的立法欠缺和司法认识模糊的现状。
【关键词】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证据制度;质证规则
【全文】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品格证据的基本定义是: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性的证据。[1]国内学者在解析“品格”内涵时,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1)身份说。英美法系,不仅包括汉语从“品格”一词中顾名思义得出的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汉语中“品格”一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2)行为说。有很多学者认为Murphy on Evi-de nce中品格证据的第三种意义应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分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3)倾向说。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tendency)或者偏爱、嗜好(pen-chant)。[2]
一个人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会在类似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说的习惯,品格正是这种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无论是名声、评价、气质、行为倾向等,都是人们依据某人的日常行为作出的判断。因此,身份说过于纠缠司法实践的细节,难以诠释品格证据的内涵;行为说的困境则是无法解释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品格评价的影响;倾向说以一般语义代替了对品格证据内涵的界定,似乎有“套套逻辑”之嫌。套套逻辑不可能错,但由于过于一般性,不加上限定条件就不能解释问题的本质所在,所以经济学家张五常说:“大有可取的、足以解释世事的理论,都一定是在特殊理论与套套逻辑这两个极端之间。”关于品格证据的概念也应如此。[3]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个人细节行为部分从品格的内涵中分离出来,在考察品格证据时,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它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即引人注目的专属于某个人的道德品质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