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正的客观不法说之提倡
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渊源于苏俄,然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即“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防卫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是像以前的刑法典那样从国家利益开始,而是从个人利益开始。”{22}在当下,因客观情势的拘囿,秩序下的人权价值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贯穿的实然的价值取向,但随着耦合式犯罪构成弊端的日益凸显,反映定罪过程、彰显人权价值的阶层式的犯罪构成渐获认同,并逐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一种有力的学说。而固守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论,在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下,以“释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解释正当防卫之“不法”,只是权宜之计,无法承受来自人权价值取向与体系完备性的双重拷问,因此,扬弃将无责任能力人之行为排除在耦合式犯罪构成之外,抛弃在正当防卫“不法”上原则与例外的理论与实践,在既有的基础上实现犯罪论体系的演进,并寻求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行为纳入阶层式犯罪构成中的根本解决之道,似乎是基本方向。据此,笔者以为,刑法在正当防卫之“不法”性质上,宜提倡的基本立场为修正的客观不法说,即在阶层式犯罪构成中,为顾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修正的客观违法性论为基础,实现“不法”与“违法”的分离,允许对物反击时准用正当防卫。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不法”与“违法”的分离。如前所述,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所作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是同时进行的,这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之间,造成二者关系的紧张。因此,扬弃或改良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实现犯罪构成的阶层化,以使得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无论是德日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还是张明楷先生两阶层的犯罪构成,都不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背离。毕竟,主观违法性论,不等于主观归罪,其并非忽略或无视客观面;同样,客观违法性论,并非客观归罪,其也看重主观面。这在贯穿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始终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长期以来占据通说地位的我国,不应也难以改变。但犯罪构成贯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只能同时进行或主、客观只能并列式的同时存在,其应当允许二者之间存在顺序或阶层性,结合人权保障价值,客观先于主观、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只要置于同一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中,即为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坚守。同时,这避免了主观的违法性论忽视了违法性观念与责任观念的质的不同之缺陷,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证实了,违法性与责任的分离是人权保障的忠诚卫士。此外,这也能够实现“不法”与“违法”的分离,即“不法”是客观的,是与客观的违法性相结合的,是违反法秩序的客观事实特征,其并不由犯罪构成积极地征表出来,“违法”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是犯罪构成征表出来的,是犯罪的特征。尽管主张“不法”与“违法”的分离,在我国并不具有原创性,但在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下,其无法维持犯罪论体系逻辑的严密,只有在贯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下,才能使正当防卫作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一,且不脱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作为其前提的不法侵害之“不法”,才能克服传统的“原则与例外”关系在性质上造成的体系上的逻辑不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