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击性紧急避险”在德国被称为“防卫(御)性紧急状态(避难)”。《德国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难包括阻却违法之紧急避难(第34条)和宽恕之紧急避难(第35条)。理论上紧急避难被区分为攻击性及防御性也为一般学者所接受,但“由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之防御性紧急避难”,是适应刑法第34条规定,还是类推适用民法第228条规定之衡量标准或应承认其为“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争议较大。通说承认刑法第34条为紧急避难之一般性规定,其他阻却违法事由是将其利益衡量具体化之特别规定,故主张刑法第34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难的见解,属于扩张解释,且其有严格的限定条件。{19}德国新近的司法判决,原则上承认了面对无罪责攻击者(包括无责任能力人)防卫时应当加以注意的限制。{7}444-445可见,在德国,对无责任能力人侵害的“逆击性紧急避险”,既非理论上的优势学说,又得不到审判实践的支持,故否定说值得商榷。
相比较而言,折衷说似乎更趋合理,但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论框架下,该说也难以自圆其说,突出表现在:成立紧急避险时,除与否定说陷入了相同的窘困外,尚存在行为人知道加害人为无责任能力人,对其侵害采取“以正对正”的紧急避险不足以避免时,否定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容忍的只能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丧失。这样,较之穷尽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和防御性正当防卫作为全面的正当防卫之前提的见解,后者似乎更合理。诚然,无责任能力人因责任能力的欠缺,理应得到法律适当的特别保护,但据此否认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既非域外刑法理论的通说,亦非各国普遍的立法例,更非审判实践的通行做法;而主张反击行为的性质依受害人主观认识而异,至少在下列场合将遭遇困境:无责任能力人甲在精神病发病期间,手持利器对明知甲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乙穷追不舍,乙奋力逃跑并高呼“救命”以避免受到侵害,但仍避之不及,被迫进行反击,而对甲不知情的路人丙见状对其实施反击。此时,若反击行为的性质依受害人主观认识而异,则甲的侵害对乙(紧急避险)而言是“危险”,对丙(正当防卫)而言是“不法侵害”,难免荒谬;且同样的反击行为,一为紧急避险,一为正当防卫,导致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有主观化之嫌。且与德国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相比较,我国刑法的规定粗放得多,细察条文后不难发现,折衷说要求受害人忍受合法权益被侵害、威胁或穷尽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和防御性正当防卫作为全面的正当防卫之前提,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刑法并未规定正当防卫只有在不得已时才能实施。相反,即使有其他免受不法侵害的方法,法律仍然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积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实际上,只有紧急避险才要求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18}131-132因此,笔者赞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是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来源,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