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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征表

  

  3.行为前与行为后的具体征表


  

  行为前与行为后的具体细节是未成年人行为的伴随情况,是与行为整个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犯罪行为不可分的整体,是对行为中的行为进行正确解读的必要参考,因而可以说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动趋势。因为“人身危险性是以犯罪的客观存在为条件的,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并不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反映”[12]。质言之,我们必须要考虑未成年人涉足违法犯罪行为的深浅,这是结合具体案件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关键[12]58。从行为前的情形来看,主要有行为前的蓄谋已久,积极策划,行为人之间的共谋、商讨作案细节等。有学者认为,经统计发现约有60-70%的行为人在作案前做了1种到3种的案前准备工作[12]58。另外,还包括行为的动机、行为事发的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行为的目的等。行为后的具体情形有消除犯罪痕迹、伪装犯罪现场、嫁祸他人、归案后百般抵赖、隐瞒违法犯罪事实、帮助他人或同案犯逃避责任和处罚、缺乏悔罪心理、不接受司法工作人员的管教等。


  

  4.未成年人组合方式的征表


  

  除了行为的宏观和具体样态的征表之外,行为人的组合方式也从侧面可以说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化轨迹。比如,未成年人的团伙性犯罪、帮派性犯罪、聚众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等。现今未成年人进行结伙而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犯罪是市场经济改革潮流下出现的新型特点,表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有逐步走向规模化的趋势。有学者经统计证明,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感情不深刻,少年犯罪结伙作案的比例与年龄的增长成反比[13]。未成年人通过各种方式组合起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表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原因在于,通过该种组合方式未成年人得到了亚文化群体的认可,自我的犯罪成就感易得到满足,并且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相互配合和支撑,心理纽带更为稳定,心理防线更为牢固。另外,行为人组合内部存在明确的分工,犯罪易得逞。再则,需求旺盛、精力充沛的未成年人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中又极易出现不合主流文化的非现实性想法,并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来积极追求其目的而不择手段去实现。并且未成年人在组合起来以后必然长期、连续地实施危害行为,严重影响了一方的治安和经济秩序。而且,未成年人一旦被网络其中,外部的文化教育和规范性影响就难以作用于相对封闭的社会群体。


  

  当然,在未成年人组合群体内部还应该进行人身危险性强度的对比,如组合群体的召集者比被召集者的人身危险性要强,主犯比从犯的人身危险性强,首要分子比次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要强,实行犯比胁从犯、帮助犯的人身危险性要强。由此可见,要分析个案中具体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时,必须结合未成年人的参与情况、从事的分工行为、在组合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的情况予以考察,切忌“一刀切,一锅煮”。


  

  (二)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趋弱的征表


  

  在论及人身危险性时,论者们的视线往往被方法论近视的弊病所困,从而把全部的目光聚焦于考察行为人有没有人身危险性,哪些客观现实说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存在或较大,对这些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何从罪刑关系、刑事政策、法律体系上予以积极抗制层面。而唯独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趋弱的良性发展过程疏于体察,缺乏论证。这样一来,不仅推动了先入为主的以刑止罪和不断加刑的重型主义传统,同时也导致了在预防或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机理上显得处处被动,不利于未成年人积极主动脱离违法犯罪圈,也不符合我们对未成年人一贯的教育改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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