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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征表

  

  尤其要注意的是,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和生理上的不成熟性,行为人在选择再犯时,前次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较大,或者可以说正是前次危害行为的自我满足感刺激了其脆弱的神经,也导引了其不正确的行为选择方向。因而,未成年人在再犯时行为选择的方式、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地点、行为环境、行为因果经过等与前次的相似性很大,也正是通过前后行为的相似性我们可以推定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趋强的态势,并可以据此推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三、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量度上的征表


  

  (一)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趋强的征表


  

  人身危险性量度上的考察要比广度上的考察更为深入和细致,所以也更为棘手。从目前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水平来看,还无法达到自然科学那样精确的程度,现阶段只能采用模糊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致走向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并予以总体性的把握。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行为性质的宏观征表


  

  笔者认为,从宏观上看,有三类情况可以说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趋强态势。其一,“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即未成年人从最初违法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程度逐步过渡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其二,“过失—故意”的发展过程,即未成年人主观上对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的不希望发生的排斥心理过渡到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三,“初犯—再犯”的发展过程,即未成年人在已经触犯刑事法律有过刑罚体验之后,再次不思悔改触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具体情形,后次行为都是在前一次行为基础上的推进,是前面主客观感受积累的进一步升华,人身危险性从弱到强的程度变动是客观的整体变动趋势。


  

  2.行为过程中行为样态的具体征表


  

  行为的实施过程既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完全展开,也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最集中的外在呈现,我们在谈论未成年人主观和人格抽象时,并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危害行为而纯粹地“主观归罪”,未成年人行为过程中的各种样态是理解和认识其人身危险性强度的根本核心所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1)未成年人行为的手段方式。异态的手段方式比常态的手段方式所征表的人身危险性更大,前者如使用身体物理强制作用抢劫,后者如使用麻醉品、枪支等抢劫。(2)未成年人行为的对象。特殊对象所包含的道义性要求决定了其比一般行为对象所征表的人身危险性更大,一般行为对象如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特殊行为对象如盗窃孤寡老人的财物,以及救灾、救济、防洪、优抚等公私财物。“行为人选择弱者作为侵害对象,更表露其人性的卑污和反社会心理,一旦得逞之后,侵害下一个弱者的驱动力也是巨大的,具备更大的人身危险性。”[11](3)未成年人行为的时间。在时间点上,特殊时间比一般时间征表的人身危险性大,前者如“非典”期间散布谎言扰乱民心,戒严期间趁火打劫等,后者如一般的盗窃、抢劫等。另外在时间段上,两次违法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表明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因为从间隔较短的后次犯罪说明了行为人的不良需求通过前次犯罪不仅未消失,反而得以膨胀,并有继续向前延伸的现实可能性。(4)行为的地点。在有损道德风化的地点或者重要社会意义的地点实施危害行为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如在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在金融机构进行盗窃、抢劫等。(5)行为的后果。危害后果严重,具有广泛的社会恶劣影响(如实施“灭门惨案”),在基本构成结果之外还出现加重危害结果(如抢劫致人死亡)等情形表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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