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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征表

  

  综上,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对未成年人外化为客观物质形态的整体过程的高度抽象,既然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抽象和本质的东西在行为世界中必然通过各种物质性的东西征表出来,因为没有现象的本质是不存在的,本质必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分析:其一,人身危险性广度上的征表,即哪些具体情形可以说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存在,这是静态层面的描述;其二,人身危险性量度上的征表,即在所有征表中哪些可以说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增大的趋势,哪些可以说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减少的趋势,这属于动态层面的分析。


  

  二、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广度上的征表


  

  (一)未成年人初犯可能性的征表


  

  有学者认为,初犯可能性的征表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势,二是犯罪率,三是民愤[9]。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只涉及整体社会违法犯罪情势而与具体行为人无关,质言之,根据这三方面进行整体预测一定时期、地区内犯罪的宏观走向是可行的,但是针对具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这三个方面由于过于抽象从而无法对其人身危险性予以确切的征表。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初犯可能性的征表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个人性格的各种特征:未成年人存在偏执性人格或变态人格,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史或其他精神障碍史,性格内向,受外界刺激易冲动,爱争强好胜,爱攀比,不诚实,爱冒险等;2.家庭方面:父母有违法犯罪史,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长辈对子女管教不严,家庭成员之间不和,不孝敬老人的,父母离异,存在家庭暴力,有虐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遗弃,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过于溺爱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吵闹、殴打、谩骂等;3学校方面:不听从老师教导,有逆反心理,不服从校规校纪或有被处分记录,考试作弊,不爱学习、成绩较差,经常被其他同学奚笑冷落,缺少知心朋友交流,爱与社会人员交往,经常与同学发生争执甚或打架斗殴,课堂上爱起哄、爱恶作剧等;4.行为方面的累发性:即未成年人曾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不良行为,且其行为的连续性表明存在一种向后延续的惯性,并预示行为无根本的逆转可能,有向更严重行为演进的现实危险性。


  

  (二)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的征表


  

  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主要从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客观行为征表出来:“犯罪前”的人身危险性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家庭方面,要调查行为人的家庭有无犯罪史、有无精神病史、有无基因缺陷、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各项情况、家庭的民主氛围、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个人的婚姻和夫妻感情情况等;社会层面主要调查未成年人父母的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岗位的压力、工作表现上的一贯态度和作风、工作效绩如何、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与社会人员往来情况、未成年人所在居住地的环境、周围群众对未成年人品行的一致程度上的评价等;在学校方面,主要调查行为人所受教育程度、在校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老师和同学对行为人的评价等。尤其要考察行为人有无辍学史,据统计1999年犯罪的青少年有辍学史的占50%,2002年有所下降,约占21.6%[10]。其二,“犯罪中”的人身危险性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方法、行为的暴力程度、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等。其三,“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情况主要包括犯罪后行为人的悔罪心理情况、有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挽救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逃避打击的行为而狡辩和拒不承认的情况、犯罪后行为人再犯的原因和行为动机等。从笔者对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情况的调研来看,司法实践中较普遍的一种情况是,由于流动人口和户籍制度管理上的不健全,行为人在再犯后更改姓名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真实姓名的情况已较普遍(据他们内部统计,比例在累犯人数的40%左右),在当前的诉讼制度下虽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很有可能使累犯制度流于一种形式,这对我们的司法和理论都提出了挑战。在此,笔者认为也可以把这一现状作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行为后事实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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