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上三个利益诉求演变条件的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才有可能在政策及法律制定中得到回应,并因政策目标和价值选择而体现出的不同侧重点,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表现,分别表现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
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侧重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其主要的调整方法是程序性权利的救济,其实质内容则因不确定性和变化性,需要裁判者斟酌不同时期的社会情势加以确认和保护;民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侧重对绝对个人主义的修正,即对实质正义的保护,其主要的调整方法侧重于司法实践中对传统概念的解释与修正,因民法系统有力的法解释体系而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保护,其主要的调整方法是将这些利益目标作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而体现于立法实践之中,并辅以有效的政府行为加以实现;而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则强调对基于公共政策目标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的保护,在一定时期内其内容相对确定,主要的调整方法则兼顾立法与司法实践,一方面将上述利益目标作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体现于立法实践,并以独立、专业的单独机构形式构成政府部门的组成部分,体现于涉及上述经济目标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则着重于对权利受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救济。
五、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这一基础概念的特征,对其从体系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横向展开,本文第一部分对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三个个下位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依据学界通说归纳出了各自的特征。作此比较分析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其特征的辨析,为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区别于其他三个概念的基本特征提供一个参照体系。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国内经济法诸学说有关社会整体利益的观点,笔者认为,国内经济法学界已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性、公共性、整体性、长期性和最终目的性等五个基本特征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其争议存在于公共性和目的性的内容和价值判断标准上,但这并不影响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基础概念的独立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四个概念利益诉求演变条件的分析,笔者试图对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观点进行回应。其他部门法诸学者认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或者至少具有类型上的相似性。笔者认为,其他部门法诸学者对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质疑,混淆了利益特征与利益诉求演变条件的区别,因此认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在内容上具有类型上的相似性。公共利益内容具有丰富性和模糊性,但不同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其利益诉求演变条件具有一致性,表现为经济发展阶段、具体历史条件下的政治背景以及法律社会化程度三个方面的相似性和共通性。利益诉求演变条件的一致性,必然会使不同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表现出紧密联系,但不能因此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没有区别。社会整体利益的五个基本特征,正是其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在内涵上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