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阶段,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在历史上经历了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初始的自由资本主义和表现为复杂形态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中,竞争机制的效用主要是正向的,通过其激励功能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长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同时应运而生的私人所有权、竞争自由、合同自由等利益诉求,也被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民法纳入调整范畴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其中所有权绝对的观念甚至得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因民众对政府“守夜人”的角色要求,并未受到实体性的干预,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自由追逐其利益。这一时期,实体法上只存在民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程序法上存在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没有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生产社会化使得社会生产力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少数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形成了优势地位,市场结构从完善走向异化。从此时起,竞争机制的效用变成了负向,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其负效应表现得更加明显。不公平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消极性日渐凸显,最终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这种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市场主体出现了分化,也产生了各自新的利益诉求,但这种利益诉求还只是具体社会背景下民众对改善自身物质生活和社会环境的一种需要和愿望。
具体历史条件下的政治背景,是指基于前述经济发展形势中市场主体的分化,反映到政治领域中的利益博弈。各方利益主体力量的强弱,以及市场结构的完善程度,决定了最终的博弈结果。在市场结构初步形成但不完善、垄断组织势力过于强大的国家,政治博弈将会倾向于维护垄断组织的既得利益,牺牲力量较小的市场主体利益,市场经济将异化为统制经济甚至法西斯经济。此时其所强调的国家利益,也不是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其本质是垄断组织与政治权力勾结,图谋垄断利益的扩张,如纳粹德国时期的卡特尔政策和日本明治维新后的经济统制政策所强调的“国家或民族利益”。相反,在市场结构发育完善、垄断势力尚未足以动摇其政治秩序的国家,政治博弈则倾向于抑制垄断势力,维护市场弱者利益,并将这种博弈结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其中包括宪法、民法和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内涵的扩张,同时表现于旨在恢复竞争机制正效应的经济法规之中。此时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才实际上产生,并初步表现为对竞争机制正效应的维护,但从其产生之日起,在是否保护弱者利益和社会公平方面就面临着相对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争论,这种争论直到法律社会化的形成,才出现了初步的分野。
法律社会化程度,是指一国法律体系足够成熟,社会控制主要由世俗化的法律而非政治强力、宗教或道德戒律来完成,从而产生了民众利益诉求得到回应并体现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条件。在由政治强力、宗教势力或道德戒律控制的社会中,政治集团的局部利益、宗教利益和道德体系下的社群利益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民众改善自身物质生活和生存环境的利益诉求因其从属地位受到压制,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