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长期性。这种长期性主要针对宏观经济发展目标而言,短期内的经济增长是每一个市场主体最迫切、最现实的目标,但会因此导致其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不利于整个经济制度的稳定运行和一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可以说,社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是由市场经济的长远经济目标决定的,反映到经济法上,则表现为经济法从宏观经济秩序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角度,对市场主体不顾一切的短期逐利行为的有效规制。国内经济法学界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形成了基本统一的观点,即表现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经济运行的稳定、安全、可持续发展。无论是社会本位论者,还是利益均衡论者,社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都构成他们争论的前提。
第五,目的性。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争议最大,但争议的焦点仍着眼于这种目的性的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关于这一争议,笔者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论证。但国内经济法学界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本身却是没有争议的,即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维护一定内容的最终目的,该目的是民众利益诉求在经济法上的体现,也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在其社会性、公共性、整体性、长期性和最终目的性等基本特征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其中尤以社会性、整体性和长期性的内容上最没有争议。主要的争议在公共性和最终目的性的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上,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此就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做出一个初步的概括。
概念的作用在于特定价值之承认、共识、储藏,从而使之构成特定文化的一部分,产生减轻后来者为实现该特定价值所必须之思维以及说服的工作负担。对于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以层层递进的方法揭示其基本概念:
其一,经济法上的利益,是处于具体社会中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基于其所属的政治组织,就当前经济秩序产生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需要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予以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
其二,基于利益层次与利益主体多元性的价值判断,对经济法上的利益做出分类。从主体上看,经济法上的利益,绝不仅仅是社会整体利益,还包括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从类型上看,经济法上的利益,也绝非仅限于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社会福利和消费者权益等旨在促进实质正义的利益也当然属于经济法上的利益范畴。
其三,基于经济秩序、经济效率和最终经济目标的价值选择,是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区别于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的重要特征,也是其作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指导思想的主要体现。
四、利益诉求演变条件的一致性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独立性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明确地识别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各自的特征,也可以清晰地回应其他部门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质疑。其他部门法诸学者对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质疑,其中一个共同的出发点,是认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及行政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或者至少具有类型上的相似性。关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之争论,即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笔者认为,是由于公共利益内容的丰富性和模糊性,导致了上述争论。而事实上,上述四者共同的特性在于其利益诉求演变条件的一致性,而不同部门法所保障的公共利益的内容,虽内容丰富却各有侧重,从而彰显出其不同之处。笔者将这种一致性归纳为经济发展阶段、具体历史条件下的政治背景以及法律社会化程度三个方面的相似性和共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