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裁判共识引论

  

  二是在检察官方面,检察官应当基于客观义务履行其控诉职责,比如向辩护方披露其掌握的所有证据,禁止庭后背着辩护方向法官移送证据。


  

  三是在被告人方面,被告人的坦白或其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不应在从轻处罚的利益驱动下掩盖罪行或犯罪情节。被告人应当真诚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所承诺的赔偿金应当按期足额交付。


  

  四是在被害人方面,被害人提供的有关受害证据应当是真实的,不能夸大其辞。对被告人所作的撤诉承诺等也应当切实履行。


  

  目前刑事裁判程序中以信用为基础的制度很多,比如证据开示、辩诉交易、调解、迟延量刑等,并且还特别强调对欺骗行为的禁止与惩罚,比如禁止以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取证据,以欺骗、引诱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设有伪证罪等罪名。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裁判活动是讲求信用的,这是共识有可能实现的另一保障。


  

  二、刑事裁判共识的内涵及其特殊性


  

  就认识是从无知到有知的过程而言,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因为作为其认识对象的刑事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所以是一种回溯性的逆向认识。并且,这种认识活动中还暗含一条主线,即各方特定价值的选择与目的实现的冲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活动同时还是一个价值选择与目的实现的过程。所有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认识活动中都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都是认识主体,都在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并进行各自的价值选择。“在认识活动的系统结构中,认识主体是首要因素,对认识系统的形成及其诸要素的结合方式起着决定作用,而构成认识主体意识的各种要素包括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对于认识形成与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而,不同的主体其认识必然会有差异。”[5]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意识要素与价值利益的差异,对于案件处理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也是必然的,但仍必须通过诉讼活动求得一个解决的办法和结论,而这一结论的最佳结果就是共识。共识性结果体现了诉讼各方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意见,标志着利益冲突的彻底化解。因此,笔者以为,刑事诉讼亦是一个在不同诉讼主体之间求得共识的过程。而且,由于一切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7},所以,这种诉讼主体间的共识还要求社会公众也能够接受。所以,所谓刑事裁判共识,是指诉讼各方及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裁判程序和结果都予以认可和接受的状态,从而能够真正解决利益冲突,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裁判共识在主体、对象、所涉内容的性质、程度以及形成方法等方面都体现出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体现了刑事裁判共识的特质。具体而言,刑事裁判共识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裁判共识的主体。根据主体的不同,共识的主体可分为全球共识、国家共识、民族共识、阶级共识、社会共识以及其他群体共识等。所谓全球共识指世界各国就困扰人类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如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及南北差距问题等所形成的一致意见。国家共识指不同国家间及国家内部对国家关系等有关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所形成的一致看法。民族共识指不同民族间及民族内部在有关民族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所形成的一致意见。阶级共识指不同阶级间及阶级内部对于关系阶级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形成的一致观点。社会共识指对于该议题的决定,获得全社会的共同认可。其他群体共识包括各类团体、组织等的共识,指在其群体之间或群体内部,就有关问题所形成的共同认识。


  

  刑事裁判共识的主体多元,因为刑事裁判共识的主体划分为诉讼主体与社会公众两种类型,其中诉讼主体包括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专门国家机关,以及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基于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现象屡见不鲜的社会现实,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问题的意见》,表明社会共识问题已经为我国决策层所重视。可见,共识性裁判的形成,应当反映国家、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社会公众对于裁判的认同,体现了国家、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社会利益的统一。


  

  2.刑事裁判共识的对象。根据共识涉及的对象不同,共识可分为真理共识、价值共识、道德共识等。刑事裁判共识是事实、法律、价值兼而有之的共识。真理共识涉及真理的认可问题,如真理由谁来认可,通过什么程序来认可,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接受一个人关于他的观点为真的说法。真理共识论指那些认知共同体的成员都认为真的命题才是真的,这是一种真理观,这种真理观本身可以不涉及真的定义和标准问题。[6]由于真理共识论的“认知者共同体成员共同认可”要求,减少了真理的主观性,增加了真理的客观性。价值共识是人们对于价值问题,如价值体系、价值取向、价值内容等问题的集体性的同意。道德共识是集体(如伦理委员会[7])成员们通过努力对有关道德问题,如道德观念、道德规范等不同的立场与观点进行协调,从各自差异的观点中融合而成的一种一致的、为委员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结论。针对现代多元社会的道德冲突问题,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将民主对话、民主协商的观念引进伦理学,以道德共识理论为基础,创生了应用伦理学,并且在发展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