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错案预防价值

  

  5.完善对违法侦查的监督措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侦查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确属违法的予以阻却的权力,也未具体规定有关部门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和程序,从而直接影响了对违法侦查的认定和纠正违法通知的刚性。为此,建议在《刑诉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法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有关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后,应当及时纠正违法或者更换办案人,并将纠正违法或者更换办案人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


  

  6.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决定人的生命存否的重要程序,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设置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省级人民检察院为办理死刑二审案件也增设了公诉二处和人员编制,配备了主管的副检察长。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现在应当研究的是如何介入,在程序上如何保证死刑案件监督工作的开展,从而保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履行检察官防止公民生存权被错误剥夺的客观义务。


【作者简介】
吴建雄,单位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注释】参见龚佳禾:《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前注,龚佳禾文。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18页。
参见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参见林钰雄:《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载《刑事法杂志》第42卷第6期。
陈兴良:《无罪案件研究序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当通过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加以处理,即法官应当裁决将案件的审理转入专门的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由控辩双方就证据是否非法进行专门抗辩,最后由法官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与标准作出一个独立的程序性裁决(参见陈卫东:《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前注,林钰雄书,第107页。
GOrcke, ZStW73(1961),561,577。
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检察院派专人到全国或全省各地了解、洞悉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并直接立案查处地市级检察院或县级检察院中的违法渎职行为,藉此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铲除人情障碍。
转引自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所谓“平等武装”,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赋予诉讼权利对等的攻防手段;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院应当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参与机会,对双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给予平等的尊重和关注。
转引自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有利于促进依法文明办案,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也有利于防止侦查干部被诬陷。可规定对某些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如杀人命案、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等,在侦查讯问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如果被讯问人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就应提供一定的依据,以便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但是,被讯问人被讯问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的甚至手脚被捆、眼睛被蒙,无法收集、固定并提供证据,也无法及时行使控告的权利。因此,对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进行合理分担,即控方承担存在刑讯逼供合理根据的举证责任;如果控方以被讯问人身上伤痕等合理根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侦查讯问人员就应当承担排除控方根据的合理性、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否则,法庭就可认定存在刑讯逼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原先没有伤痕,侦查羁押期间出现了伤痕或新的伤痕,就可成为控告刑讯逼供的-个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