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观义务”在错案预防中的控辨平等价值及其实现
控辨平等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程序价值。一般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存在着一种天然的不平等。从实体意义上说,这种不平等是导致刑事错案最危险的因素。为了防止发生这种错误,也为了防止诉讼过程中控方对被指控者造成权利侵害,人们提出了“平等武装”的概念。例如,欧洲人权委员会曾在一份裁决中指出:“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平等一般被称平等武装,这是公正审判的一项内容要求。”[11]由于控方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平等武装主要是武装辩方,使辩护方获得与控方平等对抗的手段,以有效地防御控方对被指控者的侵害。据现有资料表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就是从对被追诉方的关照和辅助来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在实质上的对等,以维护被追诉的犯罪人的合法利益。其确立的要旨就是通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客观公正。
控辩平等有两种意义,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要求辩护方应获得与控诉方同等的对待,不得因为身份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是,控诉方拥有辩护方所不具备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因此,仅仅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足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为此,西方国家在实践中追求的往往是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且一般赋予了被告人以下特权:无罪推定;控方在庭前单方展示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时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予控辩双方参与诉讼的同等机会,对于双方出示的证据和提出的意见应该予以同等关注。显然,控辩平等在西方国家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就是司法公正,维护涉诉公民的正当权利。法律监督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法官枉法裁判,正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控辩平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表现为:我国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我国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司法机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一切公民,都要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司法程序中,诉辩双方、控辩双方相互地位平等,具有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质询对方观点及证据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平等主要体现为控辨平等。即指刑事审判中控诉和辩护双方“在形式上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它主要包括: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对待,即都是诉讼主体,都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而不应一方是诉讼主体,另一方是诉讼客体;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对等,即要求对双方给予“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12]控辩平等的目的在于防止控方权力过于强大而对辩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实现诉讼的客观、公正。
确立保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证据的义务,是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控辩平等价值的内在要求,客观义务首先是为了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此,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认了领导侦查程序的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保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证据的义务。没有规定检察院在何种条件下应当批准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在何种条件下应当许可辩护律师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许可,往往就等于不批准或者不许可,这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性质以及客观义务是直接冲突的。为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院保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辩护律师或者代理律师也可以代为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对此,除确无必要或者明显是为了故意拖延诉讼的以外,检察院不得拒绝;检察院应当及时把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或者其律师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