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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错案预防价值

  

  实现客观义务公正价值的路径,就是要坚持“司法求是”的基本原则。“司法求是”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要查清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作出符合案件真实的结论,使法律真实尽可能反映客观真实。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司法求是”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全面地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审查起诉中,必须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的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在法庭审判中,代表检察机关出庭的公诉人应当依法向法庭提供控诉证据,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之后,检察机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时,不论是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还是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都可以提出抗诉,要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不论这种错误是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还是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从而客观公正地履行检察职责,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发生。


  

  实现客观义务在预防刑事错案中的公正价值,必须完善刑事检察活动的监督与规范。其一,应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复核、评估案件制度。凡是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和侦查机关(甚至包括被害人)不服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法律决定的,都可以申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对于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都允许启动上级院的复核、评估程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评估时,应重点检查当事人、人民群众和其他司法机关有看法、有意见的案件,如涉法上访、上诉的案件等。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不仅要重视对执法结果的质量考评,而且应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事前、事中监督,通过强化执法程序合法性的督察来有效预防错案发生。其二,应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凡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批捕或起诉阶段,甚至于申诉阶段,检察官都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罪犯依法拥有的诉讼权利,并予以解释,使其明白如何去行使这些权利。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逮捕(不捕)和起诉(不起诉)以及没收赃款、赃物或非法所得等重要司法行为,在做出正式决定之前,应当尽可能广泛地实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发现、受理、处置、反馈涉案信息流程机制,做到既切实尊重社会合理诉求,又有效避免社会公众、媒体“未审先判”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消极影响。其三,应健全考核奖惩制度。遵循刑事诉讼客观规律,建立有效预防错案隐患和及时纠正办案偏差的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考评活动必须公平,考核内容应侧重于错案预防与纠正,可以探索推行“暗访巡视、越级下查”机制,[10]实行检察官惩戒之申诉公开机制等,加大对导致错案隐患的违法或渎职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强化检察官恪守客观义务的理念。其四,健全业务指导决策机制。一是要健全决策主体系统,本级院主办检察官、检委会和上级院在刑事诉讼决策权能上应科学分工,合理设计决策程序,完善决策组成人员结构,突出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避免将错案风险推诿为检委会或上级院决策所致。二是要健全决策参谋系统,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研究部门的主体作用,突出决策参谋的责任性和实效性,同时还要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在刑事诉讼决策参谋系统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健全人民监督员评查案件机制。三是应健全决策信息系统,决策主体在作出刑事诉讼重要决策之前要充分占有、消化相关信息,作出深入细致的研究思考,避免单纯依赖案件请示报告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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