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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错案预防价值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错案预防价值


吴建雄


【摘要】在中国特色语境下,作为一种理念、行为、规范和制度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在预防刑事错案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多元价值。其中,根本价值是保障人权,核心价值是公正司法,程序价值是控辩平等,体制价值是法律监督。实现这些价值,对在刑事诉讼领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错案,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客观义务;错案预防;价值实现
【全文】
  

  随着“河南赵作海案”的披露报道,刑事错案再次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沉重话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我国检察机关,如何在履行控诉职能的同时落实保障人权的本质要求,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错案预防价值,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检察官客观义务在预防刑事错案中的价值,即是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对预防刑事错案所产生的功能性效用。刑事错案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预防刑事错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1]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根本任务,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下,作为“一种理念、行为、规范和制度的检察官客观义务”,[2]其预防错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义务”在错案预防中的人权保障价值及其实现


  

  保障人权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根本价值。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厉行法治,就是为了全面、充分地保障人权,而“创设检察官制度开始于法治国与自由主义的构想”。[3]作为“法治国的栋梁”的检察官,其守护法律的根本目的,乃是在于使客观的法意旨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刑事诉讼中的错案是由于司法办案人员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问题的性质或案件中的事实判断发生错误,或者对刑事法律的适用发生错误而造成的。它一旦铸成,必定会使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被错拘,或被错捕,或被错诉,或被错判,给其带来难以名状的痛苦,轻则被错误剥夺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严重者甚至会被剥夺生存权。因此,刑事错案的实质,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而预防错案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全面、充分地保障人权,这正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根本意旨之所在。


  

  所谓人权,即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4]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理念起源于欧陆思想启蒙和政治大革命时期,检察官的人权保障功能,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纠问式诉讼在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盛行时期发展到了极致:个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犯罪侦查,法官可以自行发动诉讼并采取一切视为必要的手段。对此,欧洲法谚有云:那些被追诉者审判的人,只能向上帝求救。上帝鞭长莫及,人间只有变天,17世纪的欧洲爆发了反对神权和封建王权的人道主义思潮,“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如地下奔突的岩浆喷薄而出。随着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等一大批人权论者及其经典著作的问世,人们逐渐认识并认同了人的自然权利,18世纪的欧美人权运动由此引发,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了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战争。体现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分权原则得到确立,现代检察官制度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作为维护人权的工具建立起来的。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解释,纠问式诉讼之所以要废除,其主要着眼点是因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益被漠视。[5]从根本上说,现代检察官制度是近现代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的产物,而保障人权则是现代检察官与生俱来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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