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美国在1933年制定《联邦破产法》时,规定了铁路公司的重整法定程序,体现了破产法在考虑战胜一方利益的同时也应考虑战败一方的利益。法律对于普遍现象的调整和对于个别现象的调整必然有所差异。自然破产法调整破产关系的视角和方位也要随之改变。在承认债权人利益受到保护的基础上,立法者开始同情债务人,立法目标开始向债务人方向倾斜。因此,反映自由竞争经济的近代破产立法不仅赋予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的主动权,还赋予企业通过破产免责和有限责任制度使债务人获得“破产逃债”的权利。尽管设计破产免责的初衷不是为了救济债务人,有限责任制也未必是鼓励企业通过破产进行逃债,但是,这两项制度确实从客观上提高了债务人在破产法上的地位。[4] (P24-25)
(三)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衡平
无论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是债务人利益的关注,都仅仅体现了破产程序中某些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能够兼顾到多方利益主体的衡平。ElizabethWarren对Jackson的债权人博弈理论进行了批评,她将破产法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进行观察,除了考察破产程序作为债务执行程序的价值,还应该考察债务执行程序对破产相关的利益群体利益的影响,用更全面的视角来研究破产法。Warren认为,由于市场是不完善的,市场环境是不确定的,破产政策制定就不是以完善的市场为基础考虑的,而是要在具体的事实背景中考虑破产政策,现实需要破产程序解决什么问题,就需要设定什么目标。破产程序的多元政策目标是相互竞争的,且没有一个目标是具有绝对优先地位的。[3] (P775)破产程序政策目标的复杂性是与破产程序须解决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相关的。她认为破产程序不仅要考虑保护债权人利益,还要保护所有会受企业破产影响的对破产企业有正式权利或无正式权利的人;不仅要考虑效率,还要考虑公平;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还要考虑社会问题、政治问题。Warren的多元立法目标对政府也产生了影响,政府意识到破产企业数量的减少不仅能够化解经济危机,而且还可以避免经济的衰退并使经济得以复苏。故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20世纪中期以后破产法改革的直接导火线,其目标已经不再局限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而主要着眼于通过对受破产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通过国家强制参与,为有希望实现再建的债务人企业提供再建的机会,制定挽救措施,帮助已经破产或者濒临破产的企业恢复重建。在破产程序私法自治的性质上,融入了公权的干预。
无论破产法价值目标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都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破产财产应该是正常经营失败所剩余的财产,而不应该是被非法窃取、移转、不当交易后的剩余财产。如果允许企业进行不适当的关联交易,而由企业的债权人来承担如此高风险的经营交易,是对违法经营者的一种偏袒,是对法律正义要求的一种挑战,是对法律维护交易安全的一种蔑视。破产法是商法,商法是为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的法律,虽破产法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依据,但破产法不能庇护非法的、不适当的破坏市场经营交易安全的行为。因此,破产法应该对企业破产前的不适当转移资产行为进行规制,如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但仅有此两项制度还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为上述两项制度是针对破产债务人的个别行为所进行的规制。
三、母子公司破产中利益衡平的具体制度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仿佛是公司的一个面纱,将公司与股东严格的区分开来。当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在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可以利用有限责任制度积聚自己的财富,使自己免受追偿,使子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剧到最大化;同时还可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使母公司独善其身。子公司破产,并不能殃及母公司,故仍以损失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法律有必要为倾斜的当事人利益,偏重的法律天平予以矫正。在肯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制度的基础上,母子公司破产时,为衡平保护母子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在破产法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制度和实质合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