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利益衡平

  

  (二)母公司破产而子公司未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在我国,母公司因经营不善,将优质资产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转移至子公司后申请破产,然后金蝉脱壳,改头换面,东山再起,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其所谓“大船搁浅,板舢逃生”,且美其名曰“盘活国有资产”。此时,就表现为母公司债权人、股东与子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例如,某公司通过使用简单的技术制造电子零配件,公司自成立以后一直盈利。某年,该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利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贷款成立一家子公司,将母公司的核心生产技术转让于子公司,母公司仅仅为其成立的子公司进行产品销售活动。子公司一如既往地使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能力接近于充分利用,全部产品销售获利。同时母公司由于贷款数额巨大,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不考虑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将其均视为独立的法人,那么母公司的债权人——银行将受到巨大的损失,贷款无法收回,用于贷款抵押的厂房已经破旧废弃;同时母公司的股东也因为公司的破产而无法收回自己的投资。母公司虽然破产,但实际上母公司已经通过设立子公司成功变身,即逃废了债务,又保全了自己。如果不揭穿母公司的这种破产伎俩,那么市场经济的秩序就将混乱,将会产生大量逃废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市场缺乏诚信,交易便不安全,也就不会存在资源、产品的流动,更不符合当下保护动态财产安全的法律精神。这种“母体裂变,悬空债务”的现象与前述现象刚好相反。母公司为了逃废债务,将已经濒临破产公司中的优良资产移转至子公司。以上一案例为例,利益冲突清晰的发生在新子公司的股东与原母公司的债权人——银行和母公司股东之间。


  

  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可以分为股权控制、人事控制和协议控制。在不同的控制关系情形下,母公司资产转移到子公司后所发生的后果也不尽相同:首先,如果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控制关系表现为股权控制。当母公司的资产转移至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价值也会随之加大,即母公司破产时,不会造成对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但母公司既然已经身陷囫囵,那么增持子公司股份或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就让人费解,值得怀疑。此种情况下就应该考察母公司转移资产行为的动机。在善意的情势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所导致的股权变动并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破产之前以合适价格购入子公司的股权,由于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股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故不存在价值损失。因为,如果母公司在破产之前出售股份,无论价格高低,都会高于企业破产时的股权价值(破产企业的股权价值理论上为零)。相反,在恶意情势下,母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往往是转移母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如母公司购入子公司的股权价格偏高,特别是在母公司已经拥有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对业绩平平的子公司又额外增加持股时,其目的显然是通过更换管理层,来改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必然存在着不当的利益转移,而不正当的利益移转必然会造成利益的冲突。其次,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为人事控制或协议控制,当母公司资产被转移到子公司之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股权价值并不会与公司股权的升值成正比,因此结论依然是母公司将其债权人可以分配的破产财产转移至子公司中,利益冲突就表现在母公司的债权人与子公司的股东之间。


  

  (三)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母子公司同时破产,又称“连带破产”(注:“连带破产”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仅是一个习惯用语,应指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破产事件导致子公司(或母公司)也陷于破产的现象。)即母公司与子公司被法院同时或相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利益冲突发生在母公司债权人与子公司债权人之间。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例为广东国投破产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