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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三题

  

  (二)基本原则列举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列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17]这是指在划分事权的时候,应当充分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对中央核心利益和地方核心利益的分别实现给予统一的观照。倘若过分关注中央的利益,就会导致过分集权,地方掌握不了必要的施政资源;倘若过分关注地方利益,则势必会极大影响中央的权威以及对于全国的宏观调控职能。从现实而言,由于中央对于后者的忌讳和绝大多数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的现状,贯彻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主要应当体现为中央向地方的适当放权以及中央领导方式的改革问题上。其实,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是对前文论及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的现实展开,又对学界既有的两个积极性原则、效率原则、两权对称原则等原则形成了良好的覆盖。


  

  第二,客观现实、事权、责任和职能相适应原则。学界已经注意到了权利和责任、客观现实和事权等之间应当具有良好的对应关系,但归纳未免失于全面。笔者认为,客观现实、事权、责任和职能四要素在事实上彼此间都具有良好的对应关系。根据数量上的排列组合,可分解为六对不同的对应关系。其一,客观现实与事权的对应,主要指无论是基于公共的性质、受益的范围还是提供者的层级,客观的现实与相应级别的政府所享有的事权之间都应当是对应的。其二,客观现实同职能的对应,主要是指客观现实不但应与相应级别的政府所享有的事权之间是对应的,而且该政府还应当具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去履行和实现所掌握的事权。其三,客观现实同责任的对应关系,主要是指特定政府在对基于客观现实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还对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负有相应的责任,不作为或作为不当都会导致对应责任的承担。其四,事权和职能的对应关系,这是指事权是职能的载体,而职能是事权实现的可能性。其五,责任和职能的对应关系,这一方面是指责任是促进职能履行的外部机制,另一方面则指职能的履行瑕疵是导致责任实现的前置因素。其六,事权和责任的对应关系,根据权责相对的一般原理,有什么养的事权就对应什么样的责任,既不能依据不像有的事权追究责任,也不能容忍事权的恣意行使却缺乏责任的制约。如下图【略】:


  

  第三,灵活性原则。这是指对于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不能盲目、机械地一刀切,是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因此也就包含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从空间上,根据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对事权划分方案进行微调,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等客观要素对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是具有能动的影响的,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对于因地制宜的重要性已经进行了经典的强调。其二,从时间上,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事权也应当根据时代特征和要求而有所不同。从宏观来看,事实上,虽然属于反面事例,但我国建国以来对于权力收放的数次循环的确是对这一现象的客观描述。从微观来看,这种事权虽时间的迁移而变化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如,原来在浙江和福建沿海的军港,由于台海形势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已转为民用,其服务对象和监管权也实现了动态转移,由部队转为地方。又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曾把一批部属院校、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设施,以及专用码头、专用公路、专用河道等公用设施交给地方,由地方使用和监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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