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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三题

  

  再次,狭义事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这是对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最通常理解,指的是事权在中央和地方(通常指高级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在中国,主要是指中央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之间(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涵括中央与较大的市和计划单列市之间)的事权划分问题。由于这部分的论述已如汗牛充栋,故此处不再赘述。


  

  最后,狭义事权在各级地方间的划分。这是指事权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配置与划分,在我国,主要指的是地方事权在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副省级市、地级市(包括自治州、地区)以及县(包括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乡镇之间的分配问题。在当前的研究中,绝大多数学者对于狭义事权的纵向划分主要聚焦于国家同省一级的二元分配中,而对省级以下的二次细分较为忽略,这是不正常的。一方面,省级以下的事权分配关系到事权的最终落实及具体实现,是研究事权划分问题不能忽略的重要(甚至是“关键”)维度维度;另一方面,从宏观来说,省级以下事权的分配状态也直接影响到中央同省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8]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对于事权的划分从来都是研究相关问题的重要基点。如,法国对于地方事权在大区、省和市镇之间的再划分就有明确的规定,而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甚至直接将“中央与地方关系”就理解为州和州属单位之间的关系,而非我们想当然认为的联邦与州的关系。[9]因此,研究狭义事权在各级地方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划分是必要且亟需的。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特定的事权也是能够在同级别的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的,如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生态环境的保护,给予合作关系而产生的政策制定等等,但是由于这类事权划分并非本文所探讨的主要类别,因此不再赘述。


  

  二、以何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理论举要


  

  事权划分的理论一般是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特定的宪政关系安排发生作用的,但是这并不排斥基本原理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间的事权划分产生能动的借鉴和指导作用。目前学界对于事权划分理论的归纳五花八门,有“委托——代理”理论、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博弈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公共需要理论、制度变迁与体制创新理论、公平与效率理论、依法理财理论、政体——国体——国家结构理论、公共财政理论[10]等近十种。但是根据笔者的分析,这其中有些理论的归纳较为牵强,与其说是理论基础,毋宁说是划分原则(如依法理财理论、公平与效率理论等),甚至只是一种现状的描述(如市场经济理论、公共需要理论、制度变迁与体制创新理论)等。因此,本文兹对三种较为重要的事权划分理论进行举要。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关注于如下关系的研究: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制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 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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