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法制原则。有学者认为法制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各级政府的事权分配框架必须以某种法律形式固定下来;②各级政府的具体事权需要由相应本级的立法机构(人大)立法授权,并接受法律监督。[19]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但是仍有补充。申言之,法制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一个法律的框架,这是“法制化”的核心要义。这又可分解为两点:①不能以政策或其他调整机制作为理顺中央地方关系的主要手段;②央地关系的基本问题由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排斥传统的政策、经济、财税等手段的运用。其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调应当由宪法确定,这是“法制化”的最高依据。宪法我国法制框架中的最高层级,央地关系的重要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其基调必须在宪法文本中得到明确的体现,这也是相关法律对央地关系的调整发生效力的基础性前提。其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制度应主要由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进行规定,这是“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在宪法这一最高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调整央地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规模展开,这一展开的平台,应当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法律所构成。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本文提“法制原则”而非“法治原则”,是因为虽然后者是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最终依归,但却要由前者提供坚实的基础方能实现。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相关法制的建设尚任重而道远,因此贸然将现阶段的目标提升至“法治”的高度,是有违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同时也说明了,随着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法制原则”也必将朝着“法治原则”的方向逐渐过渡。
【作者简介】
郑毅,单位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释】 张震华:《关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几点思考》,载《海南人大》2008年第7期,第19页。
吴笛:《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与改革思路》,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57页。
徐康宁、施海洋:《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税权的合理划分》,载《现代经济探讨》2001年第8期,第47页。
谭建立编著:《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冯兴元注:《地方政府竞争》,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页。
同上注。
即诺齐克所谓的“最小国家”、亚当·斯密所谓的“守夜人国家”及布坎南所谓的“保护性国家”。
我国央地分权之所以陷入了无数收放的恶性循环,其主要原因在于处理不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维持中央调控主导权的矛盾。而按照“强国——虚省——实县市”的思路,倘若把地方权力重心由传统的省一级下沉到县市一级,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
事实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也对联邦和州之间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除前三种外,其余的“理论”参见谭建立编著:《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3页。
谭建立编著:《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郑毅:《法制背景下的对口援疆——府际关系的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40页。
张小君:《公共政策执行的委托代理困境及其对策浅析》,载《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年第9期,第36页。
冯兴元著:《地方政府竞争》,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
吴笛:《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与改革思路》,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58页。
信春霞:《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博弈关系》,载《四川财政》1998年第8期,第11-12页。
郑毅:《试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八大原则》,载《岭南学刊》2010年第5期,第51-52页。
齐桂珍:《试析我国中央与地方公共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6期,第84页。
冯兴元著:《地方政府竞争》,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