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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三题

  

  (三)博弈理论


  

  博弈理论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中的运用,主要是基于两个前提。其一,中央与地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理性行为主体;其二,中央与地方在各自利益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既有重合又有分歧。前者是博弈关系成立的基础,而后者则决定了“非零和”的博弈结局。


  

  具体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主要存在如下三个环节之中。第一,博弈规则。中央政府进行全国范围的宏观调控,对各地区的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对全国范围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最终以获取全国利益最大化为得分。地方政府通过地区内的宏观调控、收入分配、区内资源最佳利用和产出最大化,以最终获取地方利益最大化为得分。这种关系的基础同“委托——代理”理论有所竞合。第二,博弈策略。中央的策略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根据经济规律,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等向地方先下放一定的自主决策、管理权。而地方的策略是依据以上合法给予的事权和地方具体实际确定如何利用事权进行何种决策和管理。第三,博弈结局。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央似乎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它未能约束住地方在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的事权的不合理扩张。而在中央利益未达最大化的同时,地方从长远看,其利益也未能达到最大化目标,虽然短期内确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地区的收入和福利等。[16]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应当具有非零和的特征。


  

  事实上,在我国,事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反复的收放循环已经表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博弈尚未结束,倘能找到位于事权分配中心的均衡点,那么这一博弈关系也将随着事权分配的法律确认而基本结束。


  

  三、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现状及问题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具体进行纵向权力配置的总纲领,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对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问题还不甚明确的国度,基本原则的实践指导意义更是弥足珍贵的。然而,目前学界对于基本原则的归纳较为混乱,不同学者之间的理解角度、归纳方法、表述形式都不尽相同。经初步归纳,主要有两原则说、三原则说、五原则说和九原则说等。这一情况的成因较为复杂。一方面,我国对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问题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而在移植的过程中又没能很好地处理本土化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是寄寓在财政分配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对于效率、财权的匹配、技术等事项保持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因而体现出浓厚的“财政色彩”。


  

  笔者认为,正确梳理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明确如下三对关系。第一,基本原则同一般原则的关系。虽然都具有抽象特征和指导价值,但同一般原则基本原则相比,基本原则的层次无疑更高,更具有根本性。简单来说,基本原则可以涵括(或引申出)若干一般原则。第二,基本原则同操作规则的关系。虽然基本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够直接指导实践,但是更多的时候它的任务是促成相关制度的构建,层次高,也较抽象;而操作规则则强调对客观实践的直接作用,层次较低,较具体。第三,基本原则同内涵范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因此其基本原则应当是对这一综合性中的各个因素都具有很好的涵摄作用,而非仅适用于其中的部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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