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权划分
国家的治理纷繁复杂,就需要有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之间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分工与配合,于是事权在这些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就成为一国各方面秩序良好运行的前提要素。笔者认为,事权的划分主要是在如下的范围内展开的。
首先,广义事权的横向划分。这主要是指国家事权在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权力类型的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与实现。就我国而言,目前的法律规范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大概的划分,其间仍有诸多的重叠不清现象。如,虽然立法事权主要由立法机关掌握,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立法权,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事实上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之外的司法制度规则,这些现象都遭到了学界的广为诟病。又如,虽然行政事权主要由行政机关掌握,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依靠司法机关(法院)的执行而最终实现的,即行政事权有一部分被耦合到了司法事权之中。总之,广义事权的横向划分是整个事权划分体系的基础环节,其划分的效果也对于事权配置的整体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次,狭义事权的横向划分。狭义事权仅指行政事权,而行政事权的横向划分问题指的就是政府同社会、市场之间的事权划分。这一划分是在今年才逐渐引起学界的重视的。从理论上来说,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政府是以一种“全能”的姿态出现在国家事务管理的过程中的,行政事权由此得以弥散到整个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这个时候是不存在狭义事权的横向划分问题的。随着自有资本主义的确立,市场的自调节功能得到了极大的释放,政府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又普遍溃缩成一个“守夜人”的姿态,[7]从而得以从市场资源的流通与配置、国家经济生活管理等领域退出,而只专注于宏观行政制度的运行,此时已经出现了狭义政府事权的初步划分问题,其前提是“国家——市场”的二元划分。上世纪30年代爆发了全球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放任的行政管理态度被修正,政府重新参与到市场行为中来,引发了狭义政府事权的重新配置,但这仍是以“国家——市场”的二元划分为基础的。二战后(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市民社会的普遍觉醒,行政社会化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新趋势,政府逐步放权于社会,各类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新兴主体承担起相当一部分传统的行政事权,并使之逐渐退去国家行政的色彩,而披上崭新的公共行政的外衣,“国家——社会”的二元划分是这场变革的基础,同样也促使行政事权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重新配置。虽然行政社会化变革在我国的兴起较晚,但也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就对政府可让渡于市场和社会的部分行政事权作了初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