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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中的市场支配力

  

  因此,要分析某一专利权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首先应当从专利相关市场着手,确定相关的市场范围。然后再根据有关的标准来认定市场支配力。而对于这个标准,学界一般认为分为三种: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所谓市场绩效标准是指根据一项专利权在市场上的盈利程度判断该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力。如果一项专利权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盈利的程度大幅度超过了其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当得到的盈利,就可以认定该专利权拥有市场支配力。美国法院与反垄断机构在实务中经常结合使用三种方法来测量市场支配力,这三种方法分别是:(1)Lerner指数;(2)市场份额;(3)赫尔芬辛指数。其中Lerner指数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用来测量市场绩效的。对于所谓的市场结构标准,其中主要的一个指标就是产品的市场份额。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个企业的某一产品在相关市场上长期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作为市场支配力的证据。除此之外,就是市场行为标准。如果一个企业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许可其专利时,其价格或者许可条件可以不受其他市场主体的影响,那么企业的这一专利权就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川。以上三种标准各有利弊,我们在判断某一专利权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的时候不仅要综合分析这三种标准,还应当考虑一些辅助性的因素。


  

  四、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构成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连接点,尽管知识产权滥用不仅仅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甚至也不首先是反垄断法的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反垄断法的规制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法律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经营者通过以上方式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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