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的界定不是一个立法上的规定问题,而是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容易受各种国家政策的影响,通过相关市场界定这样一种技术中介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如果市场界定得过于宽泛,则该市场上有效竞争的程度就会被夸大,那些实际上行使或者将来可能会行使市场支配力,从事着反竞争行为的企业便有可能逃脱应有的规制;而如果市场界定得过于狭窄,就会夸大涉嫌企业实际行使着的或者将来可能会行使的市场支配力和其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使其受到不应有的规制。亚格纽也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产品的每一个供应者都会成为垄断者,如果市场规定得相当狭窄的话。”{8}
在反垄断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对诉讼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在1956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一案中,因为玻璃纸由杜邦公司独家生产,政府就认定该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占100%的市场份额。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则将玻璃纸看做一种包装材料,而在包装材料这一产品市场上,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仅占18%的市场份额,最终政府在该案中败诉{9}。
2.相关市场的定义。
区分相关市场是界定企业是否有优势地位或占支配地位的前提。在反垄断法领域,一个经常使用也是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相关市场”。所谓相关市场(又称关联市场),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时有效的竞争范围和判定各个当事人之间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场所”{10}。“相关市场”不是法律术语,各国法律中的叫法也不相同{11}。德国法律称之为“特定的商品和劳务市场”;美国法中称其为“同一等级和同等质量的商品的商业过程”;日本法称为“有关一定商品或者劳务的事业领域”。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同时也是司法实践必须弄清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作为竞争发生作用的领域,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由此可以看出相关市场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因素: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并且这一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在这里,商品和地域只是界定相关市场过程中的两个维度,并非两个独立的市场,其意味着在确定一个具体案件的相关市场时,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界定,这时界定出的相关市场才更加符合实际。此外,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有时还需要涉及所谓的相关时间市场,即在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内经营者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由于相关时间市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融入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之中,即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应当考虑时间因素,特别是在涉及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时,因此可不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各国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也主要是围绕着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