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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中的市场支配力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一样,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例如,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发明创造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而反垄断法则不允许专利权人滥用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反垄断法专利法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中,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在技术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由于存在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权,所以,应该设置某种限制性附加条件。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这些限制可能是违法的。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本文拟从市场支配力的角度,分析特定情形下对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裁决的权衡问题。


  

  二、市场支配力的界定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另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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