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有市场的独占地位、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的集中度。
1.市场的独占地位。
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产品的集中度较大,在其产品销售的范围内其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是最大的,虽然其资产价值的绝对量不是最大的,但它对该产品的市场支配力是独一无二的。在独占的情况下,市场的结构比较简单,它一般是自然垄断企业的极端形式,也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表现和结果。独占的存在,使该企业容易滥用这种支配力,操纵价格和强加不合理的交易{4}。
2.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通常,某一企业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就认为其具有优势地位,而较低的市场占有率就不可能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美国反托拉斯机关和法院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当中总结出一个标准: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70%将被判为具有垄断性的市场支配力;市场份额介于50%~70%之间时,除市场份额,还需提供有无替代品,有多少潜在对手等更多证据;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不具有这种支配力{5}。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行业,市场优势地位的比例是不同的,在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诉烟草公司案中,90%的市场占有率被认为具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力;在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中,64%就构成市场的垄断{6}。可见,企业市场份额占据达一定程度就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力。
3.产品的集中度。
产品的集中程度就是市场份额和资产价值都达到一定标准的表现。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一般是由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所决定的,所谓相对数量就是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标准;绝对数量则是某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的营业总额不能少于一定的数目,即达到资产的价值标准。这两者的结合是判断企业是否有产品集中的主要依据即判断企业是否为支配地位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案》中规定:“特定商品或劳务在英国占总供给的1/4,且由单一个人或一家厂商或一群没有关联的厂商提供,即被认为对市场具有支配力。”{7}可见,产品集中度能够准确地反映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因此,许多国家都以此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但在以上分析中,最为关键的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却没有明确,相关市场没有界定,就无从谈起是否占有独占地位,是否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品的集中度也无从计算,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
1.界定相关市场的重要意义。
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制度,但却是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是建立反垄断法各种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先界定了相关市场,才可知晓在一个市场上到底有多少竞争者,他们各自的市场份额有多大,进而才能判断涉嫌违法企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其市场支配力( market power),从而使其行为具有或者产生限制竞争的违法性效果。如果市场主体不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之内,他们就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基础,“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实际上成为了竞争分析的出发点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