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中的市场支配力
The Market Power in Legal Regu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nopoly
王东民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和
反垄断法两者之间既存在着目标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在实施过程中的冲突。本文拟从市场支配力的角度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对市场支配力中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然后再分析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力间的关系演化,最后分析了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希望通过这个角度的分析来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市场支配力
【全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就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从表面上看是两个完全不同、毫不相干甚至彼此矛盾的问题。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两者各自的内涵来看,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专有技术。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品的创造主体在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从而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1}。反垄断法以促进和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禁止非法限制竞争行为作为其基本的使命,其核心目标是要保证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从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促进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知识产权法通过建立可实行的财产权制度来激励人们创新有用的产品和有效的工艺,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或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反垄断法则是通过禁止限制市场竞争来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虽然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相同的目标即鼓励创新和推动竞争,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垄断,保护竞争,但同时也有例外。比如说《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既规定将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又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也长期持反对态度。第二巡回法院1981年的一个判决指出:“反托拉斯法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由此使其专利成果不能得到竞争性的开发和使用。”{2}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就是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复杂。既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