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中的市场支配力

  

  (3)相关时间市场。相关时间市场,是指某种产品与其替代品在一定的相关地理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时间范围。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的目的在于考察时间因素对竞争的影响,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产品市场与地理市场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特别是考虑到反垄断法对反竞争行为的事先防范作用,为科学预测市场竞争结构与市场优势力量的运用情况,界定相关时间市场就显得十分重要,决不能忽视它的存在。总之,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运行的,所以对相关商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判断不能离开时间因素。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判断是否有市场支配力的一个前提,只有界定了市场的范围,才有可能来划分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才可以更加合理地来界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本身一般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市场,而只是其中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知识产权的特性又决定了它有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力的认识


  

  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比较复杂,人们对它们的认识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以及不同学者的主张而呈现出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在执行反垄断政策比较严厉的时期和国家,人们常常将拥有知识产权等同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法院往往推定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的产品便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力。但此后,尤其是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来,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该指南所阐明的三个核心原则之一,便是反托拉斯部门并不假定知识产权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即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本身并不能导致其权利所有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结论。具体说来,一般不会仅仅因为某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即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很可能存在着作为这些知识产权标的的专利、版权作品或技术秘密等的替代物;这类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存在,会使知识产权人难以支配市场{18}。1995年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宣称他们不会推定知识产权产生市场支配力,并且这种权利可以与财产权的任何别的形式相媲美。同时美国法院也表明:这种观点被很多评论员所赞同,这主要反映在“绝大多数的学术贡献”和“经济学家毫无疑问达成的共识”{19}。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另一方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就从原则上明确了在适用反垄断法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任何有形和无形财产权利人一样适用相同的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人既不特别地免于反垄断法的审查,也不特别地受到怀疑,而是应适用统一的标准和法律原则。这既是反垄断法正确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的应有原则和立场,也是反垄断法平等适用的一个要求和表现{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