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的研究
Conflic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 and the Form of the Network of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aking WTO as an Example
徐崇利
【摘要】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关键词】政府间组织;网络化;法律冲突;世贸组织
【全文】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经济法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其不仅表现为贸易、投资、金融、竞争及知识产权等各领域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之间的内部整合,而且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与国际社会法律规则等之间的外部联结。随着国际经济法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各领域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之间的内部冲突以及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与国际社会法律规则等之间的外部冲突,呈现出了不断加剧的趋势。国际经济法律内外部冲突的产生,与现行的由不同的政府间组织分别主持谈判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立法模式密切相关。[1]在解决这些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过程中,必须加强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由此而初显的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趋势值得学界关注。
一、政府间组织的持续扩张与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战以后,随着世界事务逐步走向全球的规模、全球的联系、全球的协作和全球的效应,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需更多地以多边的方式对之加以协调和管理,而这种多边的协调和管理越来越显现出“组织化”的趋势,从而导致许多政府间组织的相继建立。据统计,政府间组织的数量已从1909年的37个发展到2000年的251个,增长了约7倍{1}。在政府间组织的各项职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充当谈判缔结国际条约组织者的角色。然而,由于这些政府间组织的管辖范围存在交叉,以及它们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则具有“外部性”,容易导致国际经济法律内外部冲突的发生。
(一)政府间组织的兴起:依国际关系理论原理之分析
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在现实主义理论中,“霸权稳定论”又是这方面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该理论主张,在处于“无政府状态”(特指缺乏一个权位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的世界体系中,为了防止各国展开无序的竞争,以致造成国际秩序的混乱,需要一个权威发挥“稳定器”的作用,只不过这个权威不可能是像国内社会那样的中央政府,而是一个在国际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霸权国(“准世界政府”)。为了成就自己的霸权大业和维护自身的霸主地位,霸权国需要建立并维持相应的政府间组织;同时,霸权国也会向其它国家提供激励,吸引它们参加这些政府间组织。然而,“霸权稳定论”所强调的是霸权国对政府间组织的控制,只认同政府间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边际效用”;而且该理论认为,伴随着霸权国的衰弱,赖以支撑的力量不复存在,这些政府间组织也将走向式微,直至崩溃{2}。可见,按照“霸权稳定论”,似乎只要霸权国有自己的利益和愿望,政府间组织便可由其定于一尊。然则,事实并非如此,诚然,霸权国对推动政府间组织的建立和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绝非一个充分条件。“霸权稳定论”充其量涉猎的不过是政府间组织的“供给”问题,该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对政府间组织的“需求”问题。对于后者,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可提供更为充分的论证。
在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功能主义曾是二战之后有关组建政府间组织的主导性理论。该理论主张,现代政府已经从个人宪政权利的保护者转变为社会福利的组织者和提供者,这种从“权利”到“服务”的变迁,实为一种从“权力政治”到“功能秩序”的转化。在各国相互依赖不断深化的今天,个人和集体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之满足越来越有赖于全球化的市场,这就超出了单个民族国家政府力所能及的功能范围。于是,民族国家就把那些自己无法胜任的对有关实践事务的管理职责委托给了政府间组织。这些政府间组织能够提高组织和提供这方面管理服务的效率,其功能优势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政府间组织不但拥有专家资源,而且它们能够保持“技术中立”。各国政府官员在处理国际问题时都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归依,而政府间组织中专家的使命感甚于对权力的追求,所以他们可提高解决国际冲突的几率和效率;第二,政府间组织还是汇聚、提炼、传播各专业领域信息的重要场所和渠道,众所周之,信息的充裕性是促成国际合作的重要条件之一{3}。此外,功能主义的“外溢”理论还认为,一旦人们认识到既存之政府间组织的效用,就会组建另外功能特定的政府间组织来解决其它相关的问题,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将推动政府间组织数量的不断膨胀。
然而,冷战期间,政府间组织发展势头减弱,学界的研究视野也多只限于各个具体的政府间组织,尤其是偏重对联合国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大体上属于描述性的,缺乏对政府间组织基本原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4}。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有关政府间组织的理论研究开始出现了复苏的势头。其中,除了传统的职能主义理论已走出低谷之外{5},制度主义发展成为了当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最流行的一种研究政府间组织的理论{6}。该理论虽然并非专门针对政府间组织,而是将更为广泛的“国际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其研究所形成的原理完全可适用于政府间组织。制度主义借鉴了传统的功能主义理论,并采用以理性主义和个体主义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之分析方法。该理论认为,与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市场体系相类似,在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体系中,每个国家都是理性、利己的主体,总是追求个体效用的最大化。然而,出于机会主义、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外部性的普遍存在和交易费用过高等诸多原因,个体理性的简单综合未必与集体理性一致,即便相互合作可给各国带来共同的利益,也可能会因无法协调它们的行动而达不到目的,从而造成国际政治市场的“失灵”。鉴此,原本拥有主权、各行其事的国家需要借助政府间组织(犹如在市场体系中创建企业)来降低它们之间的交易成本(包括谈判制定国际条约的成本),并克服因“搭便车”、“囚徒困境”等而带来的“集体行动困境”{7}。概言之,政府间组织之所以产生,乃它们所具之促进国际合作的具体功能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