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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三)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具体体现


  

  以往,虽然在几乎所有的建立政府间组织的协定中都有关于与其它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践行;相反,政府间组织多强调各自应做到“权限分明、各司其职”。只有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之后,各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才得以方兴未艾地开展起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行政协调委员会在1999年发表的一个年度综述报告断言:“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一个(政府间)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的新时期正在来临。”{19}就此,有的学者明确指出,随着政府间组织之间合作的加强,在该层面将会形成一个“紧密的相互合作之网络”{20}。从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内部和外部冲突来分,在逐步形成的网络中,各政府间组织之间开展协调与合作的基本情形为:


  

  一种情形是政府间经济组织之间就包括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内部冲突在内的事项进行合作。以其中一些重要的政府间经济组织为例,《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世贸组织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就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按照该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关于世贸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以下简称《一致性宣言》)。1996年12月和1997年4月,世贸组织又分别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缔结了关于相互合作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贸组织协议》和《世界银行与世贸组织协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8条第1款的规定[8],世贸组织于1996年1月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立了一个类似的合作协议。世贸组织与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海关组织等也有着相当密切的合作关系。此外,1996年,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通过了《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综合和整体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审议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规划署一致同意建立一个合作的整体框架,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等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两大国际金融组织则历来联系密切。晚近,这两大政府间金融组织在国际经济立法方面的合作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最典型的一例是,1992年,由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组成的发展委员会制订了具有相当实践影响力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另一种情形是政府间经济组织与其它相关的政府间组织之间就包括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在内的事项进行合作。以其中一些重要的政府间组织为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行政协调委员会在上世纪末就开始转换职能,加强了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之间及其与联合国自身之间的合作,且把这种机构间的合作重点放在经济以及与经济有关的议题上。1995年11月,世贸组织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以换函的方式确立了两大机构的信息交换关系,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世贸组织承诺,将积极参加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行政协调委员会开展的促进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工作。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基础电信协议》的实施对国际电信联盟的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6条规定[9],两个政府间组织于2000年5月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由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适用,1996年5月世贸组织与国际兽疫局(又译“国际动物流行病办公室”)也以换函的形式订立了类似的合作协议。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其贷款条件中加入了诸多的社会条款,以此加强了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发展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合作;等等。


  

  从总体上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合作不断趋于加强。以世贸组织为例,2005年1月,世贸组织前总干事素帕猜的咨询小组(由8位名人组成)发表了题为《世贸组织的未来:应对新世纪来自机构方面的挑战》的咨询报告。该报告除前言和结论外,主文共分9章,其中第9章为世贸组织“与政府间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在该章中,得出的基本结论包括:“更广泛而言,咨询小组对‘水平式合作’持赞同的态度。与其它政府间机构之间的合作通常将增加世贸组织活动的价值。由于它符合有关合作的一般行动义务,而这样的行动义务又构成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故有助于提高世贸组织的合法性。在现行的政治气候下,尤其如此,因为它有助于在容易产生冲突和碎片化的世界中提升国际合作的网络价值。”“为此,在1996年关于世贸组织宗旨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扩大和加强世贸组织之协作活动的选择,咨询小组建议总干事给予审议。此举可能会带来世贸组织与(在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外)更多的政府间组织在其它与贸易有关的政策领域内展开协商。”{21}这份咨询报告虽不代表世贸组织及其总干事的观点,但对未来世贸组织在机构方面改革的影响却不容忽视。[10]


  

  三、政府间组织网络的定性与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


  

  如上所述,政府间组织网络应被定性为多层次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如此,当代的全球治理理论便可为政府间组织之间开展协调与合作,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内外部冲突提供丰富和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全球治理的权威基础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按照全球治理理论,政府“统治”权威的最终保障来自于对合法暴力手段的垄断,其以强制为特征;而“治理”的权威主要源于共识,其以自愿为本据,离开了普遍认同,治理就难以真正发挥效用。[11]既然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全球治理的一部分,那么,在该网络中,政府间组织之间要顺利开展合作,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对于合作目标的认识必须存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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