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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性的判断标准

  

  笔者引介域外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学说和判例,从动、静两个维度评价和论证明确性的内涵、判断基准和尺度,不仅是为了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说明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应该具有的特质,更是为了在实践中确立一个可操作的、衡量刑法规范明确与否的技术性尺度,以便从根本上否定那些不明确刑法规范的效力,因为“不明确即无效”的理论已得到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认可和采纳,成为限制不明确刑法规范的“过滤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它们大都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实现刑法规范明确性的,即通过审查,要么宣布不明确的刑法规范无效不予适用,要么建议立法机关加以修改。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既是我国宪政发展的趋势,也是实现刑法明确性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张建军,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年版,第28页。
[2]一般认为,明确性原则源自美国判例。就历史演进来考察,刑法的明确性原则的法律渊源可追溯至美国1914年的International Harvester Co. V. Kentucky案,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方式首创了“不明确即无效”的理论。
[3][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4]参见[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有斐阁1983年版,第27-36页。
[5]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6]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29卷第8号,第489页。转引自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7][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年版,第30页。
[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年版,第33、34页。
[9][德]约翰内斯·维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10][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11]参见[韩]大法院2001年11月13日2001D03531(公报2002,122)。转引自[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2]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13]转引自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6页。
[1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15]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大学法学院图书部2006年版,第74页。
[16][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9年版,第30页。
[17]参见李洁:《罪刑法定之明确性要求的实现》,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18]靳宗立:《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变更之适用原则》,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02页。
[19]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20]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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