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律专业人员以法律为业,他们深谙刑法的精神价值、规范体系与概念语词,熟悉刑法的逻辑结构、操作技术与运行机理,他们更清楚地知道哪些刑法规范存在漏洞,哪些语词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甚至相互矛盾,为了解决模糊性给他们理解、适用刑法造成的困惑与不便,他们往往会查阅大量的理论学说、刑法解释和案例,故他们对刑法知识的掌握、理解能力和水平要远远高于一般民众。但如果以法律专业人士的理解为基准判断刑法的明确性,并以这种判断作为制定刑法的依据,这样的刑法势必会使一般民众无从措其手足。贝卡利亚对此曾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14]申言之,在一般民众看来是含混模糊、意义不明的刑法条文、概念和语词,在法律专业人的认识中可能有特定的含义,同时对他们而言也是明确具体的。如果一部刑法只能被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是明确的,而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因过于深奥晦涩而无法理解并预测行为的后果,那么它就不能称为一部明确的刑法。正因如此,不能以法律专业人员对刑法的理解作为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基准。
(二)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尺度
不同领域的法律所涉事务的重要性与权利的重要性存在较大差异,故各部门法对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亦有所不同。刑法涉及公民生命权与自由、财产、资格的剥夺问题,其对明确性的要求最为严格。笔者以为,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明确的总标准是:使民众能够根据该规范理解某一行为的性质并预测该行为的后果。具体而言,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达到明确性的程度标准时,应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理解可能性;二是预测可能性。其中理解可能性是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没有理解可能性就不存在预测可能性。
理解可能性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必须能够为一般民众所了解和认知,一般民众可以清楚地知道刑法规范的意义、适用范围和制裁手段。为了使刑法规范具有理解可能性,刑事立法的语言应该是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而不是生僻晦涩的专业术语,立法者应使用准确规范、严谨周延的单义词,而避免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多义词。对刑法规范而言,认定其具有理解可能性应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一般民众通过阅读刑法条文,能够据此判断哪些行为是被刑法所禁止的,并能分辨某一犯罪行为大致会受到何种处罚。所以,从理论角度讲,如果民众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理解某一刑法规范的含义,那么该规范就是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