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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刑法的天然属性当然是社会保护,然而,现代法治国家的各国刑法莫不强调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和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人权保障思想,易言之,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的重要机能,在当代,它甚至已经一跃而成为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之上的首要机能。{7}


  

  《修八》打破了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贯打击犯罪为主导的思路,跳出了入罪和加重刑罚的模式,首次大规模、全方位地在出罪及减少刑罚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通过这些措施,《修八》在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精神以及淡化我国刑法的一贯任务,即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不外乎两种路径:出罪化与轻刑化。《修八》不再恪守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的保护社会的刑法机能,对工具主义刑法观首次在立法上进行了挑战和突破,而进一步实现了人权保障主义的刑法观念,从而对我国刑法过于强调社会保护机能的做法进行了纠偏。《修八》虽然在出罪化方面没有什么体现,但是,在轻刑化方面,《修八》所取得的成就则有目共睹。


  

  现行《刑法》死刑罪名过多、不合理,一直以来是国际国内社会所批判最多之处。自1998年10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公约》)以来,如何进一步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现行《刑法》颁布后的13年间,虽然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大力推动取消死刑或限制死刑等改革措施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基本上只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头上,并未能落到实处。此次《修八》直面死刑这一目前中国社会最为敏感且重大的问题,首次大胆且富有魄力的取消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新增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从而使死刑的改革得到了实质性的突破,也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推动和改善。


  

  此外,《修八》在削减死刑罪名及控制死刑适用条件的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各种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规定,以及完善非监禁刑增加社区矫正,增加坦白从宽的规定,都是为了缩小或减轻犯罪的打击范围,降低打击幅度,实现刑法的人道性之举。


  

  虽然《修八》也有入罪和提高刑罚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等新罪,加重了生刑及完善非监禁刑等,但这并不会削弱《修八》人权保障的浓厚色彩,因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毕竟仍然是犯罪化而不是非犯罪化;{8}更何况,《修八》仅仅只对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少数几种行为进行了入罪化,较之前七部刑法修正案,这已经算是最少的了,说明《修八》严格地把握了入罪的标准,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而随意增加新罪。虽然《修八》也有加重生刑、提高个罪法定刑等重刑化的规定,但是,这类体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入罪或提高刑罚的条文在整部《修八》50个条文中并未超过半数,其所呈现出的出罪、减少刑罚主色调,丝毫未因此而变弱,这表明《修八》“贯彻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精神,但‘宽’的成分多一些”。{9}以上因素决定了《修八》突破了以往我国刑法工具主义色彩,不再是以打击犯罪为己任,而是通过取消死刑、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保护及各个方面的努力,从而突出了刑法的人权保障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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