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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二、《刑法修正案(八)》特点之二:修改的方向不同


  

  从《修八》的内容分析,其所呈现的第二大特点是,虽然它也有入罪条文或提高了生刑的规定,但纵观其全部内容,它不再是以入罪和提高法定刑为倾向,而是以刑罚的轻缓化为主导方向。


  

  (一)前七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向:入罪及提高刑罚


  

  综观以往七部刑法修正案,令人遗憾地发现,它们几乎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有效打击犯罪,而针对所谓新形势下新型犯罪所作的新的补充或完善,因此,入罪化和重罚主义是以往七部刑法修正案的绝对主导方向。


  

  《修一》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对现行《刑法》进行的补充修改,为此,它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及滥用职权罪,增加了期货行业的犯罪规定。


  

  《修二》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而颁布的,[2]它弥补了现行《刑法》第342条对林地等除了耕地之外的农用地保护不力的现状,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增加了“林地等农用地”为犯罪对象。


  

  《修三》是“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3]对现行《刑法》进行的修改补充。因此,它主要针对恐怖活动犯罪、运输、储存、投放等涉及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以及洗钱罪进行了完善,不但增加了危险物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诸多罪名的新的犯罪对象,而且提高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


  

  《修四》则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而颁布的。[4]为此,它降低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罪标准,单独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行为的刑罚,扩大了走私废物行为的对象范围,将现行《刑法》第344条的保护对象由珍贵树木扩大至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降低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非法雇佣童工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及滥用职权罪等3个新罪名。


  

  《修五》的出台,则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中打击金融等犯罪的需要而作出的。对此,《修五》虽然没有如同前四部刑法修正案一样,在开篇即详细说明本修正案缘何而颁布,但是,在其说明中却明确表示,“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为此,《修五》及时“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5]不但增加了新的罪名,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还增加了原有罪名即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2}


  

  《修六》内容主要为两大块,一是它新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等11个罪名。二是对12个既有罪名的修改,它们全部以入罪为内容,或是降低既有罪名的入罪门槛(例如,删去了《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规定),或是扩大原有罪名的打击范围(例如,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原4种上游犯罪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或是提高原有罪名的法定刑(如规定《刑法》第186条“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可见,《修六》虽然没有如同前5次修正案那样说明为何要进行刑法修正,但是,从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其所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如何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刑罚力度,以有效打击实践中的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经济建设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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