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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

刘艳红


【摘要】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模式由“分则个罪模式”,走向了“总则+分则模式”;其所修改的内容不再如同前七次刑法修正案只体现入罪及提高刑罚的单一方向,而是体现了“入罪、提高刑罚”加“出罪、减轻刑罚”的双重方向;其所体现的刑法机能则由以往七部刑法修正案的社会保护而转向了人权保障。《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三大特点,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刑事立法的文明性、人道性与进步性,也因此,它在中国刑事立法史上将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修改模式;修改方向;刑法机能
【全文】
  

  2010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交给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自1997年现行《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已经历经了七次修正,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在《修八》颁布之际,结合历次刑法修正的内容,分析《修八》的独特之处,对于学界与实务界理解并适用《修八》无疑是有必要的。


  

  《修八》打破了以往刑法修正案条文最多不超过20个的记录,一举采用了50个条文;它首次突破了以往刑法修正案涉及现行刑法条文最多19个的记录,而对现行《刑法》共计49个条文进行了修正。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内容众多的《修八》具有修改的模式不同、修改的方向不同与体现的机能不同三个明显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修八》刑法修正史上将会具有无与伦比的独特地位;其文明性、人道性与进步性,在中国刑事立法上,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刑法修正案(八)》特点之一:修改的模式不同


  

  (一)前七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模式:分则个罪模式


  

  要明白《修八》此次修改所采取的模式,必须先搞清楚以往七次刑法修改所采取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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