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刘艳红
【摘要】与前七部
刑法修正案相比较,《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模式由“分则个罪模式”,走向了“总则+分则模式”;其所修改的内容不再如同前七次
刑法修正案只体现入罪及提高刑罚的单一方向,而是体现了“入罪、提高刑罚”加“出罪、减轻刑罚”的双重方向;其所体现的
刑法机能则由以往七部
刑法修正案的社会保护而转向了人权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三大特点,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刑事立法的文明性、人道性与进步性,也因此,它在中国刑事立法史上将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修改模式;修改方向;
刑法机能
【全文】
2010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交给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自1997年现行《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已经历经了七次修正,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在《修八》颁布之际,结合历次刑法修正的内容,分析《修八》的独特之处,对于学界与实务界理解并适用《修八》无疑是有必要的。
《修八》打破了以往刑法修正案条文最多不超过20个的记录,一举采用了50个条文;它首次突破了以往刑法修正案涉及现行刑法条文最多19个的记录,而对现行《刑法》共计49个条文进行了修正。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内容众多的《修八》具有修改的模式不同、修改的方向不同与体现的机能不同三个明显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修八》在刑法修正史上将会具有无与伦比的独特地位;其文明性、人道性与进步性,在中国刑事立法上,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刑法修正案(八)》特点之一:修改的模式不同
(一)前七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模式:分则个罪模式
要明白《修八》此次修改所采取的模式,必须先搞清楚以往七次刑法修改所采取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