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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在《修八》之前,从1999年开始,我国立法机关对于现行刑法典进行了总共七次修订,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一》)总计9个条文,对现行《刑法》8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共涉及罪名8个(指修改前),其中5个罪名都是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一个罪名是扰乱市场秩序中的犯罪,两个罪名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因此,《修一》所补充修改的,都是《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二》)只有1个条文,该修正案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专门针对现行《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所作的修改。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三》)总计9个条文,对现行《刑法》的8个条文9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其中9个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罪名,例如,投放危险物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另外两个罪名则为第3章第6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洗钱罪,以及第6章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第291条。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四》)总计9个条文,针对现行《刑法》的8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其所涉及的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盗伐林木罪、徇私枉法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2005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五》)总计4个条文,对现行《刑法》3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加了《刑法》第177条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修改了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了第369条并增加了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六》)总计20个条文,对现行《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修改主要涉及刑法典分则七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司法犯罪、渎职犯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七》)总计15个条文,对现行《刑法》的14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分别涉及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三大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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