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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

  

  最后是《修七》。如果说前六次刑法修正没有一个条文是关于出罪或者是减少刑罚的,那么,《修七》则是首次做到了既有入罪又有出罪;既有加重刑罚也有减少刑罚的一部修正案。然而,仔细分析《修七》,总计14个条文,一共是三种情况的修改补充,第一种情况是新增罪名,《修七》将“老鼠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销活动犯罪等一些实践中常见多发,且被立法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9种行为,新增为了犯罪;[6]第二种情况是未增加新罪,但是修改了刑法中的原有条款,使得原有罪名有所变更。《修七》共有9个条款,涉及对刑法典中4个罪名的改变,它们是第151条第3款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第201条逃税罪、第337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75条第2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除了其中第201条是以出罪为内容的修改之外,其他三个罪名的修改都是以入罪为内容的,例如,增加走私其他货物物品为犯罪行为;增加妨害动植物防疫构成犯罪的规定,并将第337条之罪设立为危险犯从而降低入罪门槛;为新增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因而将第375条第2项之罪单独设立成罪。第三种情况是,不涉及罪名的增加也没有改变原有罪名,仅仅只是修改了犯罪构成要件。这样的条文在《修七》中有5个,修改原《刑法》的条文依次是,第180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第239条的绑架罪、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5个条文修改的内容,依次是增加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构成第180条之罪的情况,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第225条之罪的情况、将第239条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有期徒刑10年降低为5年,增加了单位犯罪作为第312条之罪的主体,将第395条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5年提高到10年。


  

  可见,被誉为“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修七》,{4}较之以往六次刑法修正案的确有所进步,因为它毕竟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有了出罪和减少刑罚的规定。但是,所谓“出罪”,涉及的也就是现行《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所谓“从宽”,也只有绑架罪一个罪。显然,增加新罪、降低既有罪名的入罪条件、扩大既有罪名的处罚范围以及提高既有罪名的刑罚,才是《修七》的主要内容;至于出罪和降低刑罚的规定,在整部《修七》中仅各有一例。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如同前几次刑法修正一样,《修七》仍然是以打击犯罪为主导内容,以入罪和提高刑罚为绝对方向。


  

  总之,前七部刑法修正案无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力、缩小或限制公民之自由为内容。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急剧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纵使立法者能够找到诸多理由为刑罚权的扩张做辩护,然而,既然我国正在朝着如何构建法治国的方向努力,那么,短短12年期间七部刑法修正案所呈现的紧锣密鼓的犯罪化与重刑化的步伐就值得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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