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这七个刑法修正案,其所针对的刑法条文,全部都是分则的罪刑规范;其所涉及的内容,全部都是分则的个罪,它们都是对于分则个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法定刑进行的修改;或者是增加新的罪名。在这七部刑法修正案总计67个条文中,没有一个条文是针对刑法总则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如何完善既有罪名之罪状和处刑,或者如何通过入罪或出罪适当调整犯罪圈之大小,是这七部刑法修正案的共同之处。对于这种只是针对刑法分则罪名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刑法修正模式,姑且称之为“分则个罪模式”。
(二)《修八》的修改模式:由“分则个罪模式”到“总则十分则模式”
《修八》延续了以往七次刑法修改惯于针对分则罪刑规范的模式,而且,在此基础上,它还首次对刑法总则的有关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从而打破了以往刑法修改只限于分则不涉及总则的既有模式。《修八》共50个条文,其中1个条文即第50条规定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另外49个条文全部是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在这49个条文中,有19个条文都是针对刑法总则进行的修改,其他30个条文是针对刑法分则个罪条文进行的修改;不过,在这30个条文中,又有10个是取消死刑罪名的修改条文,而对死刑内容的改革实际上是第八次刑法修正的重头戏,表面看起来这10个条文是对分则个罪法定刑的修改,但它们对法定刑的修改并非简单的加重或减轻,而是从根本上废除某些犯罪的死刑,而死刑罪名的减少并非仅仅只是关乎个罪自身的法定刑适用问题,这些问题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说明》中所指出,它们从根本上说是属于“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的刑罚结构问题,易言之,是总则性的制度设计问题。因此,10个条文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其实就是总则性的刑罚制度修改之体现,而并非其表面所反映的是个罪法定刑的修改。由此,《修八》涉及总则性内容修改的条文实际上是29个,它们占全部修正案49个条文的59%。因此,虽然《修八》仍有20个条文是真正针对分则罪刑规范的修改,但是,这和以往全部针对分则罪刑规范修改的模式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对于形式上的或实质性的总则性规范的修改终于成为刑法修改的重点。据此可以认为,《修八》最为明显的特点是,它突破了以往7次刑法修改的“分则个罪模式”,首次采取了“总则+分则模式”,并且,此次修改重在补充完善刑罚制度部分,而不是刑法分则罪刑规范。
《修八》首次采取的“总则+分则模式”意义重大。如果仅停留于个罪的修修补补,而不从总则刑法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刑法基调色彩就难以改变。前7次刑法修正案就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者的短视,诸如《修二》、《修五》等,都是急功近利立法观的产物。这样的立法修改使得刑事立法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除了给民众留下刑法朝令夕改的印象并强化了法律是“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观念之外,{1}其实并没有多大的真正实效。《修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七部修正案的上述缺陷,它站在整部刑法的高度,在统揽总则与分则之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刑法》的基本制度与分则的犯罪圈及其刑罚,进行从宏观到微观、从总体到具体的修改,从而使我国的刑事立法真正做到了系统性、整体性与全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