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修正案(八)》特点之三:体现的机能不同
《修八》最大的亮点是,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精神,淡化我国刑事立法者历来强调的社会保护机能。以入罪和提高刑罚为绝对方向的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体现出的乃是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修八》所体现的,乃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刑法机能不外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与行为规制三种机能。我国刑法的主要机能是什么?由于“刑法机能,也可归结为刑法目的”,{5}因此,从我国刑法典关于刑法目的之立法,可以发现,我国刑事立法对刑法机能历来所强调的是社会保护机能。
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实际上就是刑法目的,该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所以,我国刑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由于“刑法任务是刑法目的展开”,{6}联系我国刑法的任务则可更加明确我国刑法的目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条前段意在表达“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实际是“惩罚犯罪”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而已;该条后段具体表述了要“惩罚”哪些“犯罪”、“保护人民”哪些具体利益。这表明,我国刑法目的与刑法的任务一样,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不过,前者的法条表述简要,后者的法条表述“展开”了一些而已。
由我国刑法这样的目的和任务之立法所决定,我国刑法的功效长期以来一直被定为社会保护而不是人权保障,换言之,我国刑法的机能从来都是首推社会保护机能,而对人权保障机能的提及与重视,则是在现行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立法化之后的事。但是即便如此,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仍然未有足够重视。
如上所述,前七次刑法修正案全都是以入罪或加重刑罚为内容。这表明,我国立法者始终认为扩大犯罪圈,增加刑法发动的机会以及加重对犯罪的处罚,才是当今我国社会形势之必须;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之突出,在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活跃的变革时期,这样的宗旨也许并不完全不妥,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刑法长期存在的重刑主义色彩始终是其重大缺陷,犯罪的刑罚措施单一,非监禁刑的立法和适用均存在不足,等等。这些表明,如果仅仅立足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刑法机能,则,犯罪虽可治理,但却与人权法治国的目标要求距离越来越大。